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2006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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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2006年
(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50,分数:50.00)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分数:1.00)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解析:[考点]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规则 [解析] 首先应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的综合性、抽象性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含义具有不确定性,例如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就并不是很确定的。
而法律规则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非常确定。
题中引用的合同法第41条对行为模式规定得很具体,因此是法律规则而不是原则,故A项错误,应当选。
格式条款多用于邮政、银行、保险等客户较多的行业,由于客户较多,每次都去商谈合同的条款会导致效率低下,于是法律规定将一些条款拟定为格式条款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这体现利法对效率的追求。
但由于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单方面提出来的,从而可能成为“霸王条款”侵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导致不正义。
于是法律对某些条款就对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以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合同法》第 41条就是这样的条款,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
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效率等,这些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要遵循价值位阶规则,即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效率。
《合同法》第41条体现了正义优先于效率的规则,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因此C项正确,不应选。
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该条文的目的是保护格式条款的相对方,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因而该条文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法律的目的解释。
该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规定的是法律解释的标准。
所以D 项说法正确,不应选。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1.00)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解析:[考点] 法与宗教的关系 [解析] 文化现象包括的范围很广,凡是经过人创造的东西都可以称之为文化现象。
法与文化都是人创造的东西,体现了人的某种追求,因而都属于文化现象。
所以A项正确,不能选。
法与宗教都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反映了特定地域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例如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就有各自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中国的宗教和美国的宗教也有各自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
因而B项正确,不应当选。
历史上曾经政教不分,法与宗教浑然一体,而现代国家大多摒弃政教合一,实现法与宗教分离。
但仍然存在一些政教不分的国家,例如伊斯兰教国家法与宗教是不分的,因此C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法是行为规范,能约束人的行为。
宗教教义中也有很多行为规范,例如基督教圣经里有十诫,约束人们不要去杀人、偷盗等。
此外,宗教和道德规范一样,不仅约束人的行为,还约束人的内心,控制人的精神,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
3.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分数:1.00)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解析:[考点] 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冲突的解决 [解析] 《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定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据此,D项正确,应当选。
4.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分数:1.00)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解析:[考点] 法与社会的关系 [解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结果。
因此社会是法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产生法的社会。
法能够促进或者阻碍社会的发展,但社会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法,例如一些史前的社会只有习惯而没有法,所以A项的后半句说“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是错误的,因此A项应当选。
法规定权利与义务,调整资源的分配,但仅有法的调整还不够,还必须引入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例如宗教、道德、政策等才能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因此B项正确,不能选。
要构建和谐社会,则应当通过理性、法律的统治去实现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C项正确,不能选。
建设节约型社会,仅仅依靠一种手段是不够的,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才能实现,因此D项正确,不能选。
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
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
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
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1.00)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解析:[考点] 法律责任竞合 [解析]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并存或相互冲突的现象。
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应当选。
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就要查找相关的法律规范,于是往往会发现法律责任竞合。
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能选。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的问题,但各国在立法层面作出的规定并不一样,有些国家规定在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种责任方式,例如在违约和侵权竟合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而有的国家直接规定了解决责任竞合的方法,不允许当事人选择。
因此C项错误,应当选。
法律责任竞合时,法官可以通过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例如在题中,法官可以解释《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说的“高度危险的作业”不包括医疗行为,从而在本案中排除适用《民法通则》第 123条,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因此得到解决。
所以法律解释是解决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D项正确,不能选。
6.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1.00)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解析:[考点] 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解析] 科技对法律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例如科技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导致一些新的法律制度的产生、科技的发展还能改善法律的调整机制、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等。
但科技只能通过影响社会来改变法律,科技自身不能直接改变法律,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法律的发展和变化能够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例如专利法能够引起人们对专利技术的重视从而促进科技的发展,但法律并不是直接改变科技的发展,而是通过作用于社会间接的改变科技的发展,所以B项错误,不能选。
一方面,法律鼓励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另一方面,新的科学技术带来新的问题,例如克隆人、器官移植等,这些问题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这些问题,就可以抑制这些不良后果。
因此 C项的说法正确,应当选。
科技立法必须建立在一个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之上,有某种地方性和特殊性,因此D项错误。
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分数:1.00)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解析:[考点] 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属性 [解析] 在不同的国家,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有所差异。
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法律解释的权力较小,一般遵循严格解释的标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被认为是有待于法官去发现的规则,珐官的法律解释的权力较大,遵循较为宽松的解释标准。
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不能选。
法律解释有很多方法,包括历史方法、体系方法、目的方法、文义方法,解释者往往结合几种解释方法来阐明法律的含义,因此B项说法错误,不能选。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含义的阐明,而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抽象性,要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必须对规则作出解释,因此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C项正确,应当选。
法律解释要依据客观的标准进行,例如文义解释就要遵循客观的语法规则来阐明法律规则的含义,因此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即便解释者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解释者作出的解释仍具有相当的客观性。
D项认为法律解释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是错误的,因此D项不能选。
8.一般说来,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应是宪法基本内容的两个方面。
下列哪一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分数:1.00)
A.1918年的《苏俄宪法》
B.1789年的《美国宪法》√
C.1791年的《法国宪法》
D.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解析:[考点] 历史上几部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解析] 1789年《美国宪法》共七章,分别规定了国会、总统、法院州际合作、修宪程序、最高条款及宪法的生效条件,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也成为人们反对1789年《美国宪法》的理由。
当时支持该宪法的联邦党人承诺在宪法生效后立即提出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修正案。
在联邦党人的努力之下,1791年通过了10条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修正案。
因此B项正确,应当选。
其他几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不能选。
9.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分数:1.00)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解析:[考点] 制宪主体、制宪机关 [解析] 人民是惟一的制宪主体,所以A、B两项错误,不能选。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所以D项正确,应当选。
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惟一一次行使,此后的宪法都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
此外,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宪机关,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是错误的,C项错误,不能选。
10.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
(分数:1.00)
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解析:[考点] 宪法分类[解析] 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人民制定的宪法,BD两项都是人民制定的,是民定宪法,因此不能选。
钦定宪法是国王制定的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就是由天皇制定的,因此C项不能选。
协定宪法是国王和国民代表协商制定的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由法国国王菲利浦和国会协商制定的,是协定宪法。
所以A项正确,应当选。
11.“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文规定的? (分数:1.00)
A.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B.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
C.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D.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解析:[考点] 宪法对权利保障和分权原则的确立 [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弄清权利保障与分权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
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明文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规定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建立自主的国家;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并加以保护;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A项正确应当选。
12.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分数:1.00)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D.县人民政府√
解析:[考点] 基层政权 [解析]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根据该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
1990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根据该条,BC都是基础政权,所以不能选。
D项不属于基层政权,因此应当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分数:1.00)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解析:[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析] 1984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
同年12月 19日,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字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
声明》的议案,决定批准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因此B项正确,应当选。
由于联合声明事关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应当以《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和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为依据,由全国人大决定。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C,明显错误。
出题者可能想考《宪法》第67条的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十四)项“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从而C为正确选项。
但他忽略了联合声明事关特别行政区这一问题。
14.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分数:1.00)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解析:[考点] 公民资格的确认依据 [解析]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因此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是国籍,C项正确,应当选。
15.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分数:1.00)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解析:[考点] 秦律中的诬告反坐原则 [解析] 秦律规定,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要以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进行处罚。
题中乙诬告甲,导致甲被定死罪,因此诬告者乙应当被判死罪,所以A项正确,应当选。
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
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分数:1.00)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解析:[考点] 论心定罪、引经决狱 [解析] 论心定罪是指对待罪犯,要判断罪犯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的标准,凡是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要求的言行,即使违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凡不符合《春秋》等儒家经义要求的言行,即使不违法也认为犯罪。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因此A项正确,不应当选。
以《春秋》等经义决狱就是以儒家经义的内容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它建立了一种司法原则,因此B项正确,不能选。
论心定罪是汉代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C项错误,应当选。
论心定罪仅仅关注行为的主观方面,因而实际上没有一个客观标准,由此导致司法官吏根据主观臆测断案,增加审理案件的随意性。
所以D项正确不选。
17.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
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分数:1.00)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解析:[考点] 唐律对外国人犯罪的规定 [解析] 唐律称外国人为化外人,规定了外国人在唐朝境内犯罪的处罚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是说,来自同一国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外国的法律处理;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唐律论处。
题中突某与和某来自不同的外国,因此应依照唐律处理,所以D项正确,应当选。
18.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
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分数:1.00)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解析:[考点]、清朝的朝审、秋审、热审、三司会审 [解析] 乾隆年间编修的《秋审条款》规定,秋审是指各省督抚同在省司道官员审查斩、绞监候案件后,限于每年农历5月前呈报刑部,8月内在金水桥西由九卿等官员会同核实,核实后,由刑部提交给皇帝的制度。
甲某被判处绞监候,因此应当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所以B项正确,应当选。
朝审是指刑部判决的死刑案件和京师地区的监候死罪案案犯,在每年霜降以后由九卿等官员会同审理的制度。
甲某是在重庆被判判处绞监候的,不属于朝审的范围,因此A 项不能选。
热审是指由大理寺官员、各道御史和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快速重审并酌量减等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避免犯人因为天热而死在狱中。
甲某不属于热审的范围,因,此C项错误。
三司会审是指针对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联合审理的制度。
甲某的案件不是重大案件,因此不应当适用三司会审,所以D项不正确,不能选。
19.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分数:1.00)
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解析:[考点] 德国法律制度 [解析] 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A项的表述正确,所以不能选。
在19世纪末,经过了数十年的法典论战后,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采纳了由潘德克顿学派所提出的民法典体系,即是今天所说的五编制的“德国式”模式,因此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1933年,希特勒当政期间,总统兴登堡利用魏玛宪法赋予总统的极大权力取消了公民所有的民主权利。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带有国家根本性质的法西斯法律,彻底摧毁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因此C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1911年的魏玛共和国宪法对早期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进行了修正,确认了国家有权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限制的原则,强调“社会本位”,所以D项正确,不能选。
20.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分数:1.00)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解析:[考点] 罗马私法[解析] 罗马法可以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A项正确,不能选。
在罗马早期,继承对象既包括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其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直至543年才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
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的权利义务,仅以已经登记在财产目录范围以内的遗产为限,从而废除了以往的继承人无限责任原则,而代之以有限责任原则。
所以罗马的继承制度是从概括继承演变为限定继承,B项错误,应当选。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其中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
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
家庭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