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更承租人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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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变更承租人操作细则
1、总则
1.1目的: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变更承租人的操作流程,明确
职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1.2定义:本细则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原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新承租人是指变更后
的承租人。
1.3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的变更承租人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件已经
实际发货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租人更换,但不包括因继承、法人合并、分立等法定原因造成的承租人更换。
1.4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件未实际发货的,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我
司不予受理,按照公司有关退货的规定处理。
1.5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的,应当向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变更承租人费用5000元,该
费用应在新承租人资信调查报告评审通过后合同签订前,按照公司要求的方式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但因我司代扣要求变更承租人或者新承租人为实际购买人的可以免除变更费用;新承租人为实际购买人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实际购买人名义的汇款单据等。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变更承租人申请:
1.6.1融资租赁设备有质量纠纷,未解决的;
1.6.2承租人拖欠融资租赁公司保费的;
1.6.3租赁物件处于脱保期间的;
1.6.4新承租人为个人客户,不同意办理代扣的;
1.6.5其他不适宜变更承租人的或者变更承租人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后,可受理变更承租人的申请。
1.7变更承租人的,原则上要求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公司与新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法律关
系中为新承租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书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1.8变更承租人的操作模式:公司与承租人、新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承租人将原融
资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新承租人,并对相关费用和事项作出处理,并与新承租人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承租人从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原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并按照新租赁支付表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2、权利义务关系处理
2.1关联性
变更承租人的,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支付结算与我司无关,租赁物件的是否实际交接以及是否按时交接亦由承租人和新承租人自行负责,无论是否过户,新承租人在签约后均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向我司履行义务,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2已缴纳费用
变更承租人的,我司不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手续费、抵押费、已付租金、已付罚息、保险费、保险保证金等所有费用;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保险保证金等费用由我司、承租人、新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直接转作新承租人的履行保证金、保险保证金等费用;
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保险保证金等收据原件应当在签约时交还我司,由我司向新承租人另行开具相应收据。
承租人未交回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保险保证金等收据原件向我司退款,否则我司不予退还相应费用。
2.3理赔款
2.3.1承租人有应收但未实际收到的理赔款的,其申请承租人变更,应将收取理赔款
的权利转让给新承租人;
2.3.2新承租人应承诺,变更承租人后,其承继的应收取的理赔款用以支付逾期租金、
罚息或者转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不再退还理赔款;
2.3.3特殊情况(如理赔款数额巨大),理赔款的处理由三方在《变更承租人协议书》
中另行约定;
2.4发票、收据
2.4.1整机发票:租赁物件整机发票已经开具在承租人或第三人名下的,我司不予变
更;
2.4.2租金利息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已开具的租金利息发票不予办理变更;《变更承
租人协议书》生效后新承租人支付的的租金利息发票开具在新承租人名下;
2.4.3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保险保证金收据原件等其他收据原件:如已经开具给承
租人,则承租人应在《变更承租人协议书》签约当天交付我司责任客户经理或者责任法务专员,由我司向新承租人开具新的收据。
承租人未交回的,我司凭收据原件向新承租人退款。
新承租人未取得收据原件的,我司不予退还相应费用;2.5剩余租赁物件价值
2.5.1新承租人租赁支付表中的租赁物件价值按剩余租赁物件价值计算;
2.5.2剩余租赁物件价值=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剩余本金
2.5.3逾期本金是指承租人已到还租日,应付未付的本金,如无则为0;
2.5.4逾期利息是指承租人已到还租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如无则为0;
2.5.5罚息应计算至《变更承租人协议书》中约定的新承租人第一次还租日;
2.6 逾期租金及罚息
2.6.1 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可协商一致后选择缴清原承租人全部逾期租金和罚息后
再变更承租人,则逾期租金及罚息不计入新承租人租赁物件价值;
2.6.2 责任客户经理及责任法务专员应尽量说服承租人及新承租人缴清全部逾期租
金和罚息后再变更承租人;
2.6.3 选择缴清逾期租金和罚息后再变更的,承租人应在变更承租人审批通过后合同
签订前一次性足额缴清所有逾期租金和罚息;
2.7 剩余租赁期数
2.7.1 剩余租赁期数为原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数减去原承租人承担还租义务的期数;
2.8 还租日
2.8.1 新承租人的还租日期应设定在与原承租人还租日期相同的日期;
2.9 租赁支付表
2.9.1 新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支付表
2.9.2 租赁支付表中的“租赁物件价值”为“剩余租赁物件价值”,首期租金为0,租
赁期数为2.7条确定的租赁期数;
2.10 首期款明细表
2.10.1 新承租人不在签订首期款明细表,有关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管理费等内
容在《变更承租人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3、操作流程
3.1申请
3.1.1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的,必须提交书面的《变更承租人申请》(见附件1),
该申请应当经过承租人签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经夫妻双方签字按手印,承租人为法人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传真至或者将原件交付责任客户经理,申请时未收取原件的,应在签订《变更承租人协议书》时收取原件;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已经转法务处理的,《变更承租人申请》应按前述规定提交至责任法务专员。
3.1.2变更承租人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公司不受理口头的申请。
3.2呈批
3.2.1责任客户经理或责任法务专员收到承租人《变更承租人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
首先应当向财务部经理、贷审部保险室主任发送OA(同时以电话方式告知)核查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现状,包括是否存在逾期以及罚息数额,是否存在未决保险案件,是否存在拖欠保费的情况,是否脱保,是否有未支付的理赔款等情况。
3.2.2财务部经理、贷审部保险室主任在收到责任客户经理或责任法务专员核查OA后1
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责任人员将核查情况以OA形式反馈给责任客户经理或责任法务专员,同时以电话方式告知。
3.2.3责任客户经理或责任法务专员应同时向承租人了解承租人即新承租人的相关情
况,并在收到核查反馈后一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递交呈批;呈批件中应将客户的书面申请扫描上传系统作为呈批的附件。
3.2.4呈批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2.
4.1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现状,包括承租人经营情况、设备现状、还租情况、保险
情况等;
3.2.
4.2变更承租人的原因;
3.2.
4.3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关系,承租人是否提供担保;
3.2.
4.4新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情况和资产情况等;
3.2.
4.5是否属于免除变更费用的范围;
3.2.
4.6剩余租赁物件价值及准确的租赁支付表方案;
3.2.
4.7责任客户经理或责任法务专员的处理意见。
3.3审批
3.3.1责任客户经理呈批的变更承租人申请,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3.3.2责任法务专员呈批的变更承租人申请,由对应的清欠室主任审批,审批同意后
由承租人所在分公司经理会签。
3.3.3审批工作应在呈批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3.3.4审批通过后,系统即分配任务给客户服务部,客户服务部停止对承租人的催收;
系统未实现前,由责任人员OA通知客户服务部经理和主管停止催收;
3.4资信调查及评审
3.4.1经呈批同意变更承租人的,责任客户经理经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承租人的
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按照公司规定的贷审流程和要求进行。
3.4.2责任法务专员提交的变更承租人申请,经审批同意的,由会签的分公司经理指
派客户经理与呈批的法务专员配合对新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资信调查由指派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呈批的法务专员予以协助,资信调查报告由指派的客户经理撰写并提交。
3.4.3资信调查完成当日,责任客户经理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信息系统中撰
写并提交资信调查报告;资信调查报告中,第一部分融资租赁设备清单及商议的融资租赁方案,仍然按照承租人资信调查报告内容填写,但在备注中应注明为变更承租人项目,并写明由承租人XXX变更为新承租人XXX;其他部分据实填写。
资信调查报告按照公司现有的流程和评审级别要求进行评审。
3.4.4责任客户经理根据风控会的评审结果,在评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关于
合同签订的要求与新承租人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如新承租人为个人客户,需签订代扣资料),并与承租人、新承租人签订《变更承租人协议书》(见附件2)。
3.4.5合同签订后,责任客户经理或责任法务专员负责将变更承租人情况OA发送给事
业部相应的业务员备案。
3.5合同的签订与交接
3.5.1与新承租人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种类、数量和签订要求除本细则由
特殊规定的外与普通贷审相同的要求;新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代扣卡并签订代扣手续。
3.5.2合同签订完毕后,客户经理按照公司关于合同移交的标准和时限的规定移交分
公司综合管理员;
3.5.3新承租人的代扣手续应当在新承租人第一次还租日期5日前办理完毕;
3.6财务、保险及信息系统系统处理
3.6.1新承租人资信调查报告通过后,商务助理将风控会议纪要OA发送给财务部经理、
贷审部保险室主任和信息部经理,OA内容还应当包括原承租人名称、合同号、支付表号,新承租人名称、合同号、支付表号等内容,并将《变更承租人三方协议》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同时以电话方式告知;
3.6.2财务部经理接到OA后当天即安排相关负责人员终止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做
相关账务处理;
3.6.3贷审部保险室主任接到OA后当天即进行保险批改;
3.6.4信息部经理接到OA后当天即安排系统管理员在信息系统中终止原合同,并对新
合同支付表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支付表与纸质支付表一致。
3.7过户与权证回收、抵押
3.7.1我司不负责办理租赁物件的过户等手续,需要过户的由承租人自行协商办理并
自负相关税费;
3.7.2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协商一致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票、登记证书原件必须交我
司保存,待租赁期限到期或结清后交付新承租人;
3.7.3租赁物件为机动车的,需办理过户手续的,承租人应负责在三方协议签订后10 日
内为新承租人开具二手设备发票并将设备过户至新承租人名下;过户完成后5日内,承租人负责将二手设备发票原件及过户后的登记证书交还我司或者责任客户经理。
3.7.4租赁物件为非机动车的,需办理过户手续的,承租人应负责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
为新承租人开具二手设备发票;开具后5日内,承租人负责将二手设备发票原件交还我司或者责任客户经理。
3.7.5租赁物件为机动车并且已经设定抵押的,由责任客户经理或责任法务专员负责
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承租人负责在责任客户经理(法务专员)抵押解除后10日内开具二手设备发票并将设备过户至新承租人名下;过户完成后5日内,承租人负责将二手设备发票原件及过户后的登记证书交还我司或者责任客户经理。
3.7.6责任客户经理负责及时收回设备发票、登记证书等资料;机动车需要办理抵押
的,应及时办理抵押后,邮寄回档案室,邮寄时间和要求同普通发票和登记证书。
3.7.7已转法务的承租人变更,由法务专员负责及时收回设备发票、登记证书等资料;
机动车需要办理抵押的,应及时办理抵押后,邮寄回档案室,邮寄时间和要求同普通发票和登记证书。
3.7.8因承租人原因或者新承租人原因导致不能收回二手设备发票、登记证书的,我
司可对租赁物件采取锁机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措施。
变更承租人流程图:
4、附则
4.1本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原133号文件关于变更承租人部分的内容同时
废止;
4.2本细则生效后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生效前提出变
更承租人申请的,如已签订协议,则按照以前的规定处理,如未签订协议的,则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4.3本细则包括以下附件:
4.3.1附件一:《变更承租人申请书》;
4.3.2附件二:《变更承租人协议书》;
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贷审部制定、修改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
本办法审核人:
本办法批准人:
变更承租人申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与贵司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
号:)项下的租赁支付表(支付表号:)申请
由于需要变更承租人信息为,请贵公司协助办理。
申请人:
(签字手印、公章)
日期:
分公司经理审批意见
签名:日期:
指定责任客户经理及联系方式
原承租人联系方式
变更承租人联系方式
附件二:
变更承租人协议书
甲方:☐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 原承租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丙方:☐ 新承租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丁方: ☐ 公司
☐ 代理商
签订地点: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地点一致签订时间:年月日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号《融资租赁合同》,甲方与丁
方签订了号《买卖合同》,乙方融资租赁丁方生产的(以下简称“租赁物”),数量台,设备型号为:;总价值万元整,租期个月,起租日为年月日。
2、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了租赁物,且截止至本协议签订日为止,乙方未拖欠
任何租金及其他款项;
3、现乙方请求将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
4、乙方已将与甲方签订号《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实真实、完整地告知
丙方,丙方在了解前述事实的前提下自愿要求继续融资租赁该合同下的租赁物。
基于上述情况,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乙、丙两方已满足甲方以下1、2点所列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将甲乙双方
签订的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并就丙方继续融资租赁号《融资租赁合同》下的租赁物一事与丙方另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合同》”):
1、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有
关资信证明材料收集完备后交甲方审核,且丙方的资信可以满足甲方的贷审要求;
2、乙方已向甲方交纳变更手续费用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二、甲乙丙三方确认以下事项:
1、甲乙双方签订的号《融资租赁合同》中乙方的权利
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转让给丙方;
2、丙方受让乙方的转让后,即取代乙方成为承租人,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融资
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并承诺按照新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对乙方已履行部分产生的权利义务,丙方在受让后均予以有溯及力的承继,溯
及至甲乙双方签订的号《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时;
4、甲方已经开具的所有发票(包括但不限于整机发票、租金利息发票、管理费发
票等)均不予以变更;
5、甲方所有已经开具给乙方的收据(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等),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将原件交付甲方人员,由甲方重新开具收据给丙方;乙方未交付的,丙方需在申请退还相关费用时提交上述收据原件,否则,甲方不予退还相关费用;
6、甲乙方因与甲方签订并履行号《融资租赁合同》而
向甲方交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首期租金、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已付租金、已付罚息、保险费等,甲方均不予退还,相关权利义务由丙方承继;
乙方应收取的理赔款(如有),亦转让给丙方,甲方不退还丙方理赔款现金,理赔款转作丙方租金;乙丙两方对相关债权债务的结算与支付与甲方无关;7、乙丙两方自行协商并办理租赁物件的交接事宜,丙方确认并承诺:甲方与丙方
签订《合同》之日即视为丙方已收到租赁物件,且租赁物状况良好;
8、甲方不负责办理租赁物件的过户等事宜,如需过户的,乙丙两方自行协商处理
并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9、过户后,丙方应负责将过户所用二手设备发票、登记证书原件交付甲方人员;
丙方不交付或者拖延交付的,甲方可采取锁机等所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丙方违约时甲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10、丙方确认:乙方的逾期租金及罚息(如有)处理、剩余租赁物件价值及还租日
等均以甲丙两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
11、丙方严格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后,甲方向丙方出具产权转让证明。
三、如丙方的资信未能满足甲方的贷审要求,则本协议作废,
号《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继续完全履行各自的权利
义务。
乙方已交纳的对丙方进行变更手续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甲
方不予退还。
四、此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是在丁方见证的情况下完成,且丁方知晓上述事实,丁方
为乙方对甲方的有关承诺同样适用于丙方,《产品买卖合同》不予变更。
但丁方是否在本协议签字、盖章,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丁方的签字盖章仅为见证作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甲乙双方或者甲丙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
定以及其他文件处理,其他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六、四方如就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融
资租赁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乙丙两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
份、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丁方:(盖章)
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