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采购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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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采购的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采购的管理制度(通⽤5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各种⾏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我敢肯定,⼤部分⼈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是⼩编整理的公司内部采购的管理制度(通⽤5篇),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内部采购的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固定资产的使⽤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央⾏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固定资产,提⾼固定资产使⽤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应坚持统⼀政策、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物尽其⽤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标准,对纳⼊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统⼀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常管理,并对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的固定资产实⾏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员进⾏技术培训,建⽴健全专⽤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的专⽤设备的操作⼈员,应在考核合格后,⽅可上岗。
第⼆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年限在⼀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规定标准,但耐⽤时间在⼀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设备、⼀般设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房、⽣产经营⽤房、仓库、职⼯⽣产⽤房、⾷堂⽤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管道等。
(⼆)专⽤设备。
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体事业单位的⽂体设备等。
(三)⼀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的通⽤性设备、交通⼯具、通讯⼯具、家具等。
(四)⽂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调⼊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的全部⽀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的⽀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的变价收⼊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的相关费⽤应计⼊固定资产价值;
(五)⽆偿调⼊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账;
(七)已投⼊使⽤,但尚未办理移交⼿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调整;
(⼋)⽤外币进⼝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民币⾦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外币应折合成⼈民币⾦额),再加上⽀付的关税、海关⼿续费等计价⼊账;
(九)融资租⼊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的差旅费,不计⼊固定资产价值。
第⼗⼀条固定资产不实⾏折旧,按原值⼊账。
第⼗⼆条已经⼊账的固定资产除发⽣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的由不同资⾦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统⼀管理。
第⼗五条购⼊、调⼊和⾃制、⾃建完⼯交付使⽤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交付使⽤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库、财务报销和使⽤单位领⽤等⼿续。
第⼗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库、财务报销和使⽤单位领⽤⼿续。
第⼗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续。
第⼗⼋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续。
第⼗九条⾮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技术鉴定后,对⾮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常管理
第⼆⼗条固定资产的⽇常管理是指在⽇常⾏政⼯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
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库、登记⼊账、领⽤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条在固定资产的⽇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库、登记保管、领⽤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常管理⼯作也可委托资产占⽤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和⽇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现有固定资产,防⽌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统⼀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处置、清查盘点等⽇常管理制度。
使⽤部门须指定专⼈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保管、清点等⼯作。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库及投⼊使⽤的固定资产,须建⽴《固定资产卡⽚》并记⼊《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说明和存放要求进⾏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员同意,任何⼈不准领⽤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账;使⽤部门领⽤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记录卡并记⼊《固定资产卡⽚》。
不经批准,任何个⼈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固定资产。
如需借⽤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续。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使⽤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领⽤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爱护所⽤资产。
⼯作⼈员⼯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资产交还⼿续后,⽅可办理调动⼿续。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部门应每半年对账⼀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次全⾯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
第⼆⼗七条各部门发⽣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品、⽤具、⽣活⽤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三条本办法⾃印发之⽇起实⾏。
公司内部采购的管理制度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度,加强财政性资⾦管理,提⾼财政性资⾦使⽤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财政预算内外资⾦,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列⼊政府统⼀采购范围。
(⼀)设备采购
1、⼩汽车、⼤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车;
2、电梯、锅炉、⾷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市政建设项⽬⼀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集中采购的计划和⽬录;设⽴本级政府采购资⾦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员和技术⼈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常管理⼯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数⽬采购,只要“货⽐三家”,采购⼈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备案,可以⾃⾏直接向任何⼚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额采购,各有关采购⼈必须进⾏采购报价,⾄少必须邀请3家⼚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较后,择定供应⼚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备案,可以⾃⾏直接向选定的⼚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组织统⼀实⾏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机动车辆;办公⾃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程采购:⼀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实⾏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各有关采购⼈必须进⾏采购报价,⾄少必须邀请3家⼚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较后,择定供应⼚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组织统⼀实⾏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政府采购⽅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的货物采购、⼯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
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员参加采购⼯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程和服务的⼤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委托招标机构实⾏招标。
其⽅式可以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式。
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政府采购中⼼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量等⽅⾯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根据核准的书⾯⽂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
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名称、项⽬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预算、交货期、付款⽅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进⾏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进⾏审核。
如市政府采购中⼼对招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件进⾏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同意后,招标机构⽅可将修改后的招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其他环节的招标⼯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监督。
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作中要提⾼办事效率,简化⼯作程序,⾼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和投标⽅,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和投标⽅的问题,采购中⼼除终⽌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管理
(⼀)财政预算内外⽀出中能够实⾏政府采购的专项资⾦,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预算外专户拨款⽐照办理)预先拨⼊政府采购专户。
(⼆)实⾏政府采购的专项资⾦,如资⾦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筹资⾦配套的采购项⽬,采购实体必须将⾃筹资⾦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标书确定的定⾦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
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部分,由市财政局统⼀调剂使⽤,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筹资⾦的项⽬,节省资⾦由采购中⼼按财政、采购实体⾃筹资⾦所占⽐例的份额进⾏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途使⽤。
(五)采购实体要建⽴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使⽤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和设备运⾏情况进⾏检查。
(⼆)对应实⾏⽽未按本办法执⾏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司内部采购的管理制度3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交通部⾏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条纳⼊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使⽤财政性资⾦以及与财政性资⾦相配套的单位⾃筹资⾦实施的政府采购,适⽤本办法。
财政性资⾦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国债专项资⾦、车购税交通专项资⾦、各项⾏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预算外资⾦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相配套的单位⾃筹资⾦是指采购⼈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包括经营收⼊,⾮税收⼊以外的事业收⼊,其他收⼊等单位可⽀配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式和程序,使⽤财政性资⾦和与之配套的单位⾃筹资⾦,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录中的政府采购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项⽬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程进⾏招标投标的,适⽤《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条政府采购项⽬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作⼈员不得以评审专家⾝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的评标、谈判或询价⼯作。
第⼆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
第九条交通部设⽴部政府采购领导⼩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
(⼀)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作中遇到的重⼤问题进⾏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作中重⼤违纪违规问题。
第⼗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作。
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指导和监督采购⼈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