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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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3.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限额,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证。
”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