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审批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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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审批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污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污水排放设施
建设和维护,确保污水排放安全。
二、污水排放审批
第五条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应当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3.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4.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5. 排水水质、水量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承诺书;
6. 委托办理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联系人身份证;
7.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8. 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
件的医疗机构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水质、水量、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等要求排放污水。
三、污水排放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污水排放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对污水排放设施进行
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水排放情况,并及时整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应当使用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确保排水水质
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排水畅通。
四、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接受现场检查。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污水排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