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票据领用、缴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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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票据领
用、缴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票据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xx省罚没财务、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市执法局、各执法分局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预定格式、填充式法律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

罚没款票据:是指市执法局、各执法分局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当场收缴一定数额罚款而出具的罚没款收据。

包括:“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罚没款专用收据”等专用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票据实行扎口管理,按照标准格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发。

罚没票据由市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向市财政部门领取、扎口管理。

各执法分局必须经市执法局法规宣传处审批后到市执法局财务审计处领取。

禁止私自印制、发放执法文书或从其他渠道领用罚没票据。

第四条各执法分局在执法中出具的执法文书或罚没票据,必须加盖“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专用章”;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存根必须加盖市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二章执法文书、票据的领取
第五条各执法分局应建立健全文书、票据领用登记制度。

申领执法文书和罚没票据应明确专(兼)负责人,领取时必须出具加盖执法分局公章和分局领导签字的专用申领凭证, 其凭证应载明购领文书、票据的种类、数量。

第六条市执法局文书、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发放台帐,将各执法分局领用文书种类、票据类别、领取数量、文书票据编号等内容按分局登记备查。

第七条执法分局发放给执法人员的票据、文书应实行“缴旧换新”,建立分局所属各中队文书、票据领用台帐,如实、详细记录各执法中队每位执法人员文书、票据的领用、缴旧情况。

第三章执法文书、票据的使用
第八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任何执法人员都不得出具执法文书;禁止滥发执法文书,利用执法文书恐吓当事人。

第九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制作有关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实施暂扣、扣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市执法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暂扣、扣留物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使用领取的票据和文书,不得转让、借用他人;造成票据或文书遗失的应及时报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违法当事人依法当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的金额,出具票据,不得一票多用、多收少给或不给票据,如数收缴罚款,并在两日内上缴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收缴罚款,必须实施罚缴分离,填写《罚款通知书》,按照《市执法局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执行。

确需作废的票据,应加盖市执法局财务审计处的“作废”戳记,并保存备查,确保票据编号连续,不得出现缺号、漏号现象。

第四章执法文书、票据存根的缴销、存档
第十四条各执法分局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形成的各类原始文书、证据材料必须全部归档立卷。

一般程序案件文书应实行一案一卷,不得混装,按一般程序案件办理程序分类归档。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卷宗装订、存档必须严格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执法局财务审计处、执法督查处及各执法分局财务人员每月组织一次清票,执法人员应及时将使用后的票据存根上缴,缴旧换新。

第十七条各种票据收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并列入会计档案管理,以备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行政执法文书、票据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归档文书、票据完好无损无缺失;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由执法局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分局未按规定明确文书、票据专(兼)管人员、建立执法分局文书、票据领用相关台帐的;
2、未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或因此造成行政复议变更、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案的;
3、票据存根存档不全,出现缺号、残破现象又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4、造成票据或票据存根遗失的;
5、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罚缴金额或载明金额与处罚票据金额不一致或票据号不连续的;
6、简易程序案件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与结案收缴金额不一致的;
7、擅自减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处罚金额的;
8、收缴罚款、暂扣物品未在法定时间内上缴私自留存的;
9、执法人员私自转让、借用或销毁执法文书、罚没款票据的;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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