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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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3]4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9
【实施日期】2013.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渝府发〔2013〕46号)
近年来,我市主城区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现象突出,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

为规范交通营运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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