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假释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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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假释制度的适用
摘要: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针对假释制度存
在的问题,对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
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为假释的适用提供了法理上更加准确、科学的界定,其适用标准有利于假
释制度的更好实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规定来进一步明确关于减刑、社区矫正等的具体适用。
假释制度的不断完善,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假释制
度的落实和应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假释申请的研究和实践具
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分析了现阶段在当前刑事执法坏境中假释申请的现状、
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讨了扩大假释、提高执行效果的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假释制度;制度适用
一、假释适用的意义
(一)扩大假释适用可以优化行刑执行机制
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法律措施,他的有效实施可以弥补减刑在具体执
行中的视觉盲点,使得监狱在刑罚执行中的处遇等级制度落到实处,服刑人员也
能更好的实现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社会和执法机关对再犯罪的抗制能力,降低
国家、社会对行刑的经济投入。
行政机关(主要是监狱)有责任将假释的视野扩大和延伸到社会范围中,有义务继续加强和有效控制服刑人员在监禁刑中的期盼转化,这对刑罚执行的优化和预
防犯罪都有推动作用。
此外,它的适用会促使整个社会关注犯罪的问题,会让社会
防御机制启动,比如社区矫正的效率的提高,减少再次违法犯罪的方式多样化,使得
行刑多元化,从而不断加强和提高全社会抵制犯罪的意识。
(二)假释适用为罪犯形成重新融入社会的缓冲期
罪犯在监狱服刑时存在出监监区,目的是给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缓冲期。
因
为这些即将刑释的服刑人员在出狱后或多或少的会在就业、婚姻和家庭生活等方
面面临实际困难。
而在此时,若是社会歧视和满刑人员的心理准备不足更容易导
致他们再次犯罪。
但是,如果给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一个合理的缓冲期,那么一定
程度上可以降低满刑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
因为在假释过程中,罪犯所处的环境
是未来生活的坏境,且假释时,社区矫正机构将强化对其的管束力度,并给予必
要的扶助,督促其渡过最艰难的出狱之初阶段,有效地减少“无路可走”的再犯罪。
(三)扩大假释适用是体现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
假释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刑罚制度,他的存在,象征着我国刑罚制度的完整
和刑罚个性化,且符合《监狱法》中教育改造的思想,他已成为现代刑罚执行制
度的框架内调整刑事审判的主要路径之一,假释制度的实施能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
积极性,鼓励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有效地减少犯罪人员,有利于社会和谐。
二、假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减刑、假释法律手段适用不协调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假释的刑罚制度规定并不完善,主要是减刑与假释
的比例不科学,减刑范围过于宽泛,假释控制过于严格。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法律
条件和法律条件中的减刑实施相对假释来说更容易实现,一般来说,只要在服刑过
程中不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到一定的时间期限,法院就会对监狱提请的减刑进行
审理,但是对于假释来说,则其条件(如成本有限,风险评估没有犯罪,假释后放置,
等等)更为苛刻和难以执行。
为规范假释减刑,《假释减刑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规定了假释减刑的所需要的具体特征和限制。
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有资格
获得假释的罪犯人数相对较少而更难实施。
假释的罪犯在执行中民警需承担更多
的风险,而减刑则相对较少。
故而假释的积极作用尚未发挥,减刑作为刑事奖励
政策其激励作用又显得薄弱。
(二)假释率偏低
虽然假释相对于减刑有很多优势,但我国的假释率一直很低。
假释制度的实
施就全国范围来说,不同的省份所实施的状况也不尽相同。
2007年,笔者对几个经济较为发达省份进行了假释率的调查,其假释率分别为:9.03%,8.49%,0.01%和0.02%。
而10年前的1997年假释率为9%的某省,在假释被批准的几年后,一名重罪罪犯犯下了恶性犯罪,导致该省份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假释率降至全国最低
水平。
此外,假释率偏低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是由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
部门共同制定的。
作为实际控制线,减刑率一般为30%,假释率一般为3%。
这
种人为的控制率也降低了假释的申请。
在过去的三年里,某省假释率一直很低,
在2017年达到顶峰,达到0.214%。
2015年最低的假释率是0。
2015年至2017年,监狱假释率仅为0.136%,远低于发达国家监狱假释率的平均水平。
在2015
到2017这三年中,该省只有24人获得假释,法院驳回了62.5%的申请。
在监狱里,假释被提及的次数更是少之又少。
目前,在许多国家,申请假释的比率一般限制在2%左右。
而我国则更低,假释率低的原因笔者分为内因和外因:监狱主体对假释缺乏充分的指导,对假释过程缺乏充分的了解。
检察官和法院对违法者的假释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对违
法者今后的假释责任也存在担忧。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假释的评估不全面,
将影响适用的假释制度的实施。
在假释申请过程中缺乏内部和外部的宣传。
(三)假释适用实务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协调机制不顺
目前,假释案件的提请由监狱进行,审批由法院审定。
假释后,社区机构提
供社区环境评估报告,检察机关监督。
相关部门相对独立,相互配合。
但是,由
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太多,一些关于办案细节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假释处理合作不足,假释处理效率低下。
(四)假释适用后续机制不健全
假释申请后,因为各种原因,如参与社会生活、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缺乏照顾和家庭和社会监督,社会后续假释人员管理,协调机制不健全,特别是社区机构
工作人员短缺等困难使其工作受到制约,尤其是对于所有的社区假释对象进行全
面的监督和管理这项工作难以执行,这容易造成刑释人员因为某种原因缺乏监督,而使得假释制度本身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对假释适用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转变理念,合理调整行刑制度模式
不可否认的是,现代司法文明的行刑成果和执行理念赋予了假释制度强大而
持久的生命力。
而假释的真正的得以适用在于社会执法观念的转变,这是一个与
法律实践互动的过程。
这意味着执法不能再等着社会执法去改变,而应该通过宣
传让社会来了解监狱执法。
首先,全社会需要考虑长期实施的效率,增加行政责任,了解社会的社会化,以逐步改变舆论,鼓励全社会在预防犯罪中发挥更有效
的作用。
监狱制度可以改变观念,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假释的执行。
要有尊
重和保护人权的思想,要有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思想。
假释也明确了
假释罪犯的法定权利是鼓励罪犯进行改造。
其次,按照现代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关注实现有效的惩罚,比如罪犯的社会正义和精神回报方面,假释的应用程序是严
格按照刑法的立法意图,那么法律建立的有效激励机制是完全可行的。
再次,司法
部门应积极观察国际刑法实施的发展趋势,合理调整,进一步将假释的效力发挥
出来,假释补充,加快假释申请,提高执行效率和社会效益。
最后加强部门协调,
建立假释率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假释,提高假释率,适当调整比例是可行的,设立假释
立法取向,结合刑事政策和刑罚执行,用正确的激励措施,协调社区矫正和社会管理
来进一步发挥假释的激励功能,促进罪犯更好的服刑改造。
(二)以人为本,增强依法扩大假释适用操作性
1、对假释的对象加以区分,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重病或残疾、65岁以上的罪犯扩宽获得假释的机会。
当然其实施必须要不违反在实际操作中的
禁止性条款。
2、将恢复性司法嵌入减刑假释。
即通过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使罪犯能够真诚地检讨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刑事康复相关部门的义务,修复和改善罪犯和受害者
的矛盾关系,以其让更多的罪犯获得假释的机会。
减刑的基本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的基本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和“无再犯危险”。
这是恢复性司法和减刑
假释的概念相似之处。
也使得恢复性司法在假释执行过程中作为参照的标准和条件。
3、探索建立“低再犯罪危险”的认定标准。
探索建立“低犯罪风险”标准,准确
掌握假释申请、侦查、评估、检测标准的基本标准。
一是假释应该对罪犯在服刑
这一事实认定。
二是重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
并加
强监狱与社区矫正的对接。
三是制定和完善假释的后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开
展巡查,已解决出现的实际困难,并可制定信息沟通服务平台以促进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机制,推进依法扩大假释适用措施落实
完善机制,推动扩大适用措施。
建立跟踪机制。
建议在各省监狱管理局一层
进行统一和全面的评价。
注意社区矫正的关键作用。
社区矫正人员可以明确自己
的惩戒制度、权利和要求,确保社区矫正的管理。
第三,建议在司法机关(机构)
申请临时就业组织,建立监管信息交流服务平台,监督监狱与司法矫正机构之间
的信息沟通,让服刑人员能够更快融入社会生活中。
(四)规范程序,把握扩大假释适用的主动权
过程规范化,掌握在假释实践发展中拓展假释的主动权,真实面对申请假释
的风险。
只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假释申请,完善假释的程序和制度,切实落实对假
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司法机关就能采取主动。
一是改进实现文档的细节。
那
么科学地建立刑事奖惩机制,促进假释依法适用,就需要规范性文件的确认。
二
是优化部门协作内容。
根据刑法的规定,修改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内容,包
括实质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如真实性认定、假释条件认定、检察机关监督程序等。
三是提高基本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假释制度应适用于广泛的措施和规定,可
以联合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等)联合发文,促进刑事执法的可信度,
从而提高应用程序的执行能力。
同时,这种想法不仅是促进假释适用于现目前的执
法环境,也在操作的实现上遵循法律部门的相互独立和互相合作,在相互制约的基
础上,强调协调突破,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 来共同承担假释制度的共同责任,从而推
进假释监督纳入社会管理系统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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