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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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模板
一、前言
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合同履约报告制度,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进行报告。
二、报告主体
1.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履约报告义务,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总公司报告本分支机构的保险合同履约情况。
3. 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合同履约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报告内容
1. 保险合同签订报告:包括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情况、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
2. 保险合同履行报告:包括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保险赔付情况等。
3. 保险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报告:包括保险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原因、涉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
4. 保险合同履约问题及处理报告:包括保险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四、报告程序
1.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程序,明确报告的途径、时间和要求。
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每月向总公司报告保险合同履约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将报告提交至总公司。
3. 保险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合同履约情况,并于次月10日前将报告提交至保险监管部门。
4.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重大纠纷、重大诉讼等。
五、报告文件格式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报告内容的要求,采用规范的文件格式进行报告。
报告文件应当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并加盖公司公章。
六、监督管理
1.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履约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保险合同履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3. 保险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保险合同履约报告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保险公司名称: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