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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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xx镇xxx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出产经营中的手艺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举动,向成员供给出产手艺和经营信息等材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力;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生意业务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力;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残剩财富的分配。

第十条成员的任务:
(一)遵照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履行成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研究、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好处,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富,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

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好处带来严重损伤。

第十三条成员出生的,可由担当人担当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力和承担任务。

担当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
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出产经营目标、投资规划和事情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富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发起。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该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列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

各项决议须有列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见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履行机构,负责日常事情,对成员大会负责。

任期5年,可连选蝉联。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XXX。

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履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会商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会商决定成员与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开展需要为成员供给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人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
业合作社的财富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假公济私等造成损失的,应追查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列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分歧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出产协议(条约),足额交售吻合要求的产品。

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律例、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

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出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奇迹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贴;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开展需要而又吻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出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计划,经成员大会会商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生意业务本钱、盈余分配、聘用人员工资、成员和人员的物资奖励,计入本钱。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
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闭幕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闭幕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闭幕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律例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变乱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没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闭幕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外向成员和社会公布闭幕或重组。

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决定闭幕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制定清偿计划报成员大会核准。

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以下按次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人员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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