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成因及治理对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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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成因及治理对策探索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下发以来,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发现“小金库”24877个,涉及金额122.42亿元。
全国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受到行政处罚842人,组织处理413人,党纪政纪处分103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22人。
为何“小金库”屡禁不绝,如何杜绝“小金库”现象,是国有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个长期值得研究的工作,本文就“小金库”的形成及防治“小金库”对策进行探索。
一、“小金库”现象形成的原因
“小金库”的产生既有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的原因,也有管理监督上的疏漏,更有体制上的缺失,成因比较复杂。
1.从社会层面讲,整个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缺失。
历经三十多年
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的飞速发展,物质文明日益丰富,2010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精神文明的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上道德失X、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正是核心价值观缺失的体现。
在“小金库”问题上,对“小金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是“小金库”现象久禁不绝的主观原因。
“小金库”现象既违反财经纪律,同时也违反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是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但目前仍有许多人在对待“小金库”问题上认为,只要没把钱揣入个人腰包就不是问题,不是XX行为。
这种错误认识体现在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的不行就搞暗的,“阵地战”不行就搞“游击战”。
总之,五花八门,花样百出。
个别主管执法执纪的部门,对“小金库”现象的处理,没有依法依规严格办事,则往往采取一罚了之的态度,而在对主要责任人的违纪XX处理上则包容胜于原则,仅仅例行公事,对个人似乎没有什么影响,这种现象为一些单位领导私设“小金库”解除了后顾之忧。
2.制度约束松散,监督检查乏力。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处理“小金库”XX行为的法规,对“小金库”XX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处分的规定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之中,比较集中的是《财政XX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但裁量权幅度较大难以准确把握,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情况的出现,检查容易处理难,严重影响
了治理“小金库”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现行财务管理体制下,财务人员隶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独立性较差,容易产生寻租合谋和行政命令裹挟下的违规XX现象。
私设“小金库”,很大程度上暴露出对单位领导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不足。
由于监督不到位、查处不严格,发现问题以清退为主,并没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不足以威慑“小金库”的设立者。
3.一些单位或部门的“灰色收入”渠道广泛。
由于政府行政开支上的不足,一些单位或部门在政策X围内的“自收自支”现象普遍存在,在财务管理上却存在较大的真空。
如教育、医疗等热点行业部门的“回扣”问题,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部分收入来源渠道本身就缺乏合法性,因而在管理和使用上往往一明一暗,明的转入单位财务,暗的则流入“小金库”,成为“小金库”经费的主要来源。
此外,自主办学已被列入绝大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合法收入,但在管理上却缺乏统一性。
主管部门往往侧重于对计划经费的管理,而计划外经费的管理很不规X,以至一些学校可以以“小金库”的形式将自主办学收入全部隐瞒起来。
一些行政部门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
个别单位经费不纳入财务归口管理,各自为政,自收自支,“收支两条线”规定未能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没有完全落实,给“小金库”的形成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二、治理“小金库”的对策
“小金库”是个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性、隐蔽性的特点,问题由
来已久,屡禁不绝,可以说是一个“顽症”。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金库”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
紧密联系实际,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社会管理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
1.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力度。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引导干部群众在重大思想理论问题上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影响,引导人民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针对“小金库”治理,要加强教育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要使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部门)的“一把手”在思想上认清“小金库”的严重危害性。
道理要讲透,危害要讲够。
搞“小金库”不仅违纪,而且XX。
“小金库”就像一颗可能引爆的炸弹,随时都有可能卷入XX违纪的案件中,损害的不仅是单位的利益、集体的利益,还有个人及家庭的悲欢荣辱。
加强教育,首先从思想和认识上解决问题。
产生“小金库”实质上是一种领导行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不同意、不默许,“小金库”就产生不了,或很难产生。
各级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而且也要管好自己的下属。
对“小金库”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纵容、主X设立“小金库”的干部,都是对“小金库”的性质和危害性认识不够的表现。
其次,要用典型案例,用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遵
纪守法意识。
再次,要增强廉政教育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干部要经常通过学习、反思和对照廉政规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修正,从源头上断了设立“小金库”的念头。
2.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规X财务管理,积极实行财政透明政策,实行“三公经费”公开。
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在源头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把“小金库”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之一,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小金库”,除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对其直接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
要研究制订关于“小金库”问题的处分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把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处分细分细化,增强实际操作性。
执行制度的主体要明确。
比如说责任追究制度,就必须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是执行主体,一个案件查处了,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就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如果不追究,就应该由同级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
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必须形成相互制衡。
只有如此,才能在工作机制上保证制度得到落实。
3.坚持疏导原则,解决单位经费确实不足的问题。
治理“小金库”问题,如果只堵不疏,那么堵不胜堵。
疏导就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照顾到和解决好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
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该缴的一定要缴,该发的一定要发,应发的
奖金、加班工资、劳务费、补贴等要定期发放,不要长期截留,滚存。
单位、部门对外交往的招待、交际等费用,在必须、合理的前提下,经上级组织或领导同意后,核定一定的数额,可以列入正常收支中等等,这些都必须经过单位财务大账,严格保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使部门和单位能够掌握合理的、适度的经费,保证资金正常的运转。
4.制定专门性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惩处力度,做到专项清理和综合整顿相结合。
尽快制定专门性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内外部的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上不留空当,管理上不留空隙对“小金库”XX行为的处理要坚决做到不准有弹性、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姑息手软、不准搞下不为例,依照法规政策和检查处理规则,实事求是认定性质情节,集体研究处理意见,及时下达处理决定。
特别是对已查实的群众举报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纪律要求,从严从快处理,执行举报奖励规定和XX纪律。
清理“小金库”要全面、彻底。
整顿“小金库”,要结合实际,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常态督察。
集中一段时间,坚持抓下去,有一个反复抓,抓反复的过程。
同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逐步加以完善,最终实现遏止和根治“小金库”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