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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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1 建筑分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2.0.1根据广播电视工程建筑的规模和服务范围大小划分为四级:
一、中央级;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
三、市(含省辖市、地区、盟、州)级;
四、县、旗级。
2.0.2广播电视建筑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广播电视建筑分类表2.0.2
注:高度超过24m和低于24m的建筑分类,应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建筑分类执行。
2.0.3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YJ 58—88
1.0.3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201座以上,
大型:801—1200座,
中型:501—800座,
小型: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
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1.0.4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
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
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7.1.2 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第1.0.4条的规定,但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2.2广播电视中心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3.1.1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下的演播室、录音室的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
件。
标称面积超过400m2时可采用金属承重构件,但必须加防火保护层,使其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1.2演播室、录音室最多工作人数超过30人时,应设两个门;最多工作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门。
3.1.3 演播室、录音室门的数量和净宽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门的数量和净宽表3.1.3
3.1.4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的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演室、灯光控制室等技术房间通向演播室的工作门,如设在防火墙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2h 的防火门。
二、演播室的门及其与控制室的联络窗,如设在防火墙上时,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2h。
3.1.5演播室的灯栅架、中间天桥等应采用金属材料,人行检修通道应采用非燃材料。
3.1.6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贴邻处的墙体应为防火墙。
裙房与高层贴邻处屋顶的水平距离在4m以内应无天窗,且裙房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与裙房屋顶贴邻处的高层建筑可设采光窗。
3.2.1 油浸电力变压器一般应设在裙房专用的变压器室内。
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墙的部位,并在外墙上开门。
二层有其他房间室,变压器室外门、窗的上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
变压器室通向主建筑的检查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采用干式变压器室,变压器室的布置不受上述限制。
变压器室的其他防火要求应按现行电力设计规范执行。
3.2.2建筑物内所有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线路应设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设在金属梯架上;
二、机房内设备的电源线、控制线,可安装在电缆沟或电缆吊架上;
三、穿越防火墙、播音室、录音室和演播室以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房间隔墙的电缆管(沟)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堵实;
四、播出节目用的演播室和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制作节目用演播室,室内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其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
其他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内用的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
五、演播室灯光设备,应单独设供电回路。
3.2.3 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
一、标称面积在150m2及150m2以上的录音室、播音室;
二、标称面积在120m2及120m2 以上的演播室;
三、上述房间的疏散走道、楼梯间、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
3.2.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应设双回路供电。
3.3.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消声器和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4.1广播电视中心应设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设置原则应遵守现行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4.2设有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并应设有室内消火栓。
不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应在其声闸外l0m内设室内消火栓,其充实水柱应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3.4.3一类建筑,建筑面积在120m2及120m2以上的录音胶带库房、录像带库房、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和重要的资料档案库,宜设固定式卤代烷灭火设备。
二类建筑的上述部位,如设固定式灭火设备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播出机房、微波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控制室、配电室、空气调节机房等技术房间及可燃物较多,且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应设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3.4.4下列部位应设固定喷水灭火设备:
一、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的一类建筑的演播室,应设手动控制的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设有消防贮水池和两路供电的消防水泵时,雨淋阀可按气压罐稳压设计。
二、一类建筑标称面积在200m2及200m2以上的道具室、布景库、可燃物品库和建筑面积在100m2及100m2以上的服装库,应设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①设有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演播室,应设有专用的排水系统。
②当一室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淋分区的平面图。
3.4.5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建筑的办公室(不能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走道、公共用房,应设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不能用水补救的房间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3.5.1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走廊、楼梯间和电梯出人口处;
二、标称面积在100m2及100m2以上的录音室、演播室、音乐厅、剧场出入口、走廊、太平门处;
三、防、排烟控制箱、手动火灾报警器、手动灭火装置处应设标志牌。
3.5.2一类建筑应设火灾事故有线广播系统。
当与常用的有线广播系统合用时,整个系统均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6.1一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演播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二、播音、录音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三、节目播出及节目制作的技术用房;
四、道具、布景、杂品存放、服装及可燃品库等;
五、磁带、录像带库;
六、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及阅览室;
七、电子计算机房、微波机房、空调机房、变压器室、配电室;
八、仪器室、实验室、控制室、地下库房、放映室、暗房等;
九、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50m的办公室;
十、候播室、休息室、化妆室、会议室、预备室、小卖部等;
十一、空间高度大于1.6m,且有可燃物的技术层内。
3.6.2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演播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二、播音室、录音室、复制室及其附属技术用房;
三、道具、布景、杂品存放、服装及可燃晶库等;
四、播出机房;
五、磁带、录像带、档案库;
六、空调机房、配电室、变压器室等。
7.0.2 演播室的墙面声学构造,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室内悬挂的天幕,应采用阻燃织物。
7.0.3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的50m2及50m2以上的播音室、录音室、复制室、审听室、插播室、配音室、控制室和音乐厅等供语言、音乐播出、录制、审听和评价的房间,其室内声学构造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如有困难时,可部分采用可燃材料,但应作阻燃处理。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J 45—92
2.6.1演播室(含灯光设备层)、调光器室和调光控制室内的电缆、电线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线。
2.6.2 由调光器室至演播室的电缆穿墙后,应用非燃性材料堵实,并应符合防火及隔声要求。
2.6.3演播室灯光设备层的四周应做宽度不少于0.8m的水泥挑台。
2.6.4 凡有灯光设备层的演播室,其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时,应设两副安全楼梯,宜设在对角位置上;400m2以下的演播室宜设一副楼梯。
2.6.5灯光设备层应设消防报警装置。
4.0.5演播室灯具距最近的幕布的净距应不小于500mm。
12.3 广播电视发射台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4.0.3发射机房内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压在1000V以上的电力电缆,与电压在1000V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均应分开敷设;
二、1000V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同沟槽或同吊架并列敷设;
三、属于同一部发射机用的电缆,可同沟敷设。
4.0.4 变压器室至发射机室、配电室的母线,在穿墙或楼板处应设金属隔板和穿墙绝缘子封隔。
电缆穿过防火墙、楼板的孔洞、套管和沟槽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4.0.5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的下列部位应设移动式灭火器:
一、值班大厅、控制室、总控制室、调度室、微波机房;
二、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的维护走廊;
三、试验室、仪器室、维修室;
四、元件库、电子管库、器材库;
五、办公室的走廊或门厅;
六、技术层的出入口处。
4.0.6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下列部位应设移动式灭火器:
一、电视发射机房、调频广播发射机房、电视差转机房、微波机房;
二、值班室、控制室;
三、高、低压配电室及变压器室的维护走廊;
四、备件库、器材库;
五、试验室、仪器室、检修室;
六、办公部分或门厅;
七、技术层的出入口处。
4.0.7中央级、省级的大型发射台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发射机室、值班大厅、控制室;
二、高、低压配电室、仪器室、试验室;
三、空调机房、仪器室、试验室、维修室;
四、空间高度大于1.6m有电器设备的技术层;
五、油浸电力设备室;
六、调幅元件室、整流器、滤波器及限流电阻器室等其他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技术用房。
4.0.8 中央级、省级的发射台的火灾自动报警器,应设在发射台机房值班室内(发射中心的总控制室或调度室内),并应在警卫值班室内设报警讯号和电话。
7.0.4发射台主建筑的技术用房,室内墙面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发射机大厅的吊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12.4广播电视发射塔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5.1.1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小时游览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发射塔,全部电梯应按消防电梯设计,并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
二、每小时游览人数在100至200人的发射塔,应设两座符合消防要求的电梯,并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
三、塔楼仅设有电视、调频广播或(和)微波发射设备的发射塔,可不设消防电梯,但应设有一座封闭疏散楼梯。
5.1.2有游览业务的发射塔,宜设避难层。
避难层应尽可能设在塔楼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层的面积应按每人不小于0.2m2设计;
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可采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
三、除可开设消防电梯门外,不得开设其他电梯门;
四、应设有移动式灭火器;
五、封闭式避难层应设有独立的通风设施;
六、应设有事故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小于1.0h,且不低于正常工作照度的50%;
七、避难层楼板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墙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3.0h;
八、封闭式避难层室内宜进行白色粉刷;
九、通向避难层的门应为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5.2.1 发射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和楼梯井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
电梯井及楼梯井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h;电缆井、管道井等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
塔身采用钢结构,且电缆、管道及楼梯明露安装时可不受此限。
5.2.2钢筋混凝土发射塔塔筒及筒内的电缆井、管道井,每15m至30m高程处,应设水平防火分隔的检修平台。
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修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6h的防火门。
井内的电缆、管道安装完毕后,防火隔断和井壁的孔洞应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5h的非燃烧材料堵塞。
5.2.3塔楼的桁架、梁等承重构件,如采用金属结构时,应加防火保护层,使其达到耐火极限2.0h的要求。
5.2.4 设有游览业务的塔楼、技术区和游览区的疏散通道应相互隔离。
各层与塔筒内电梯前室之间的通道,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各技术房间、办公室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0.9h的防火门。
5.2.5塔下建筑与塔体贴邻时,通向塔体的楼梯、电梯前室人口处,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5.2.6 塔楼微波天线层的天线护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如有困难,采用可燃材料时应作阻燃处理。
5.2.7 塔下建筑与塔体贴邻时,消防车道应布置成环行,并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5.3.2塔楼、塔座和塔体内应设单独的消防电源。
疏散通道应设事故照明、疏散灯光指示标志。
5.3.3塔楼上的电力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5.3.4塔楼内的供电、照明、控制、讯号等电缆、电线,应敷设在金属套管或金属线槽内。
非固定的电
源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线。
5.3.5塔楼内应采用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明火。
5.4.1塔楼内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塔座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前室出口经过专用走道、门厅通向室外时,应单独设机械排烟系统。
5.4.2 塔楼应设有排烟系统。
如塔楼设排气系统时,可兼作为排烟之用,但应符合排烟的技术要求,并应装有自行关闭的防火阀。
防火阀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连锁。
多个防火分区合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应在各区通向排烟风机的分支风管处设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阀。
5.4.3发射塔内的风、水管道和设备的保温、隔热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5.5.1塔楼内的房间、技术层、通道及桁架内,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并在适当部位设手动报警器。
5.5.2塔座建筑内游览用房及通向塔楼的电梯前室、候梯厅等处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5.5.3 塔楼内的电视、调频、微波机房及其他不能用水扑救的技术房间,均应设有固定式卤代烷灭火系统。
5.5.4塔楼内的游览区各房间,应按中危险级设计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有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可与排水管合用。
5.5.5塔楼应设区域报警设备或消防控制室,与塔座消防总控制室之间应能相互联络。
消防总控制室应设有线广播指挥系统,并有向有关保卫、消防机构发出报警的电话设施。
5.5.6塔座建筑与塔体贴邻时,通向塔楼的电梯前室、候梯厅及通道处,宜设有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7塔楼、塔座内均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
5.6.1当水源的水量和水压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贮水池。
消防与生活共用水池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5.6.2塔楼游览区各层应设有带小口径喷枪的室内消火栓,并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一、塔楼直径在20m及20m以下的塔楼游览层的餐厅、嘹望厅,每层按不小于l0L/s设计;
二、塔楼直径在20m以上的塔楼游览层按不小于15L/s设计。
5.6.3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给水系统分别设置。
当利用生活给水系统兼作消防给水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7.0.5发射塔塔下建筑的室内墙面装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塔下建筑与塔体分开时,技术用房的室内墙面装修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二、塔下建筑与塔体贴邻时,技术用房和公共用房的室内墙面装修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注:建筑物内少量房间如贵宾室、小客厅等可采用部分木装修,但其面积不应超过室内墙面装修的45%。
12.5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和收音台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6.0.2 中央级、省级广播电视地球站的下列技术用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高功放发射机房、广播电视调制解调及终端设备机房、测控设备机房、地面微波或光缆终端设备机房、空气调节机房;
二、天线驱动室、测控电子计算机室、数据终端处理室、卫星控制中心室;
三、稳压稳频电源室、配电室、变压器室;
四、测试室、实验室、维修室、电话总机室;
五、技术资料室、元件库、器材库;
六、会议室、重要的办公室。
6.0.3广播电视地球站场区内(含行政、职工、警卫生活区)应设有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0.4 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和收音台,应设有移动式卤代烷灭火器。
有条件的站、台应设生活和消防合用水池、消防水泵和消火栓。
高山和缺水的场地应根据建筑规模设动式灭火器。
6.0.5采用汽(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的站、台,发电机组应设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房屋内。
6.0.6设有电采暖和无人值班的机房,电采暖设备应安装于有非燃烧体隔离的支座上。
7.0.6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和收音台,其室内装修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12.6电影院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YJ 58—88
7.2.1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
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7.2.2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二、门厅、休息厅(廊)内候场人数应符合第6.1.2条的规定。
7.2.3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两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
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有候场需要的门厅,其观众人场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7.2.4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门口正面1.40m内不应设踏步;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7.2.5观众厅走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横走道的布置应有利于分区疏散。
短排法主要横走道的端头应对向安全出口;长排法两侧及侧前方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
二、袋形走道的长度在不逐步加宽宽度的条件下不宜大于6m。
三、座席地面与其相邻的侧方或前方走道的高差大于0.50m时,应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其水平荷载应取lkN/m。
7.2.6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影院休息、存衣、小卖等活动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
二、每段疏散通道不应超过20m;各段均应有通风排烟窗;
三、2m高度内应无突出物、悬挂物;
四、通道内不宜设假门及落地式镜子;
五、各段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7.2.7室内楼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7.2.8室外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下行人流不应妨碍地面人流。
8.3.3 观众厅、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用于疏散的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0.5 lx。
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其他设备用房于继续工作的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8.3.4疏散指示标志应为绿底白字(白箭头),避免误行的应为红底白字(或其他符号)。
1 广播电视发射台(塔)
《中短波广播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 —1995
2.1.1施工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2.1.1.I 地锚与塔基础间的距离、各个塔基础之间的距离、地锚与地锚之间的距离及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必须检查测试地锚拉力;
2.1.1.2 钢塔的混凝土基础强度应达到70%以上,严禁在没有回填土情况下施工。
安装用的预埋零部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1.1.5 以塔基为圆心,以塔高为半径的范围划为施工区,并应设明显的标志,必要时应设围栏;施工区不得有高空输电线路,否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1.2固定地锚应符合下列要求:
2.1.2.1 地锚坑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坑内无积水;
2.1.2.2 地锚坑拉杆应与地锚板连接牢固,并做好防腐要求,上端配装花兰螺丝;
2.1.2.5 首次回填土厚500mm并夯实,以后每300mm为一层回填土并夯,最后在坑处培出土台,高出地面100-150mm。
2.1.3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高空作业:
2.1.3.2遇有五级以上大风;
2.1.3.3 有雾、雪、沙暴、塔上裹冰、附霜、施工现场或附近地区有风沙、雷雨;
2.1.3.4 当施工现场无救护汽车和救护(医务)人员;,
2.1.3.5 灯光照明不符合要求。
2.2.1使用的机具设备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持有产品检验合格书。
2.2.2架设钢塔及吊装天线幕所用的机具设备及其他配套部件都必须根据负荷量选用,不同的工作条件,安全系数确定如表2.2。
2。
安全系数确定表表2.2.2
2.2.3 钢丝绳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或截去损坏部分后插接使用。
2.2.3.1 钢丝绳报废标准见表2.2.3.1;
钢丝绳报废标准表表2.2.3.1
2.2.3.2磨损或腐蚀严重的;
2.2.3.3 受过严重火烧或局部电烧过的;
2.2.3.4 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数量很快的;
2.2.3.5 有严重死弯及压扁变形或表面严重起毛刺的。
2.2.4同样规格的钢丝绳可接续使用,插头长度为钢丝绳直径的40倍。
使用的麻绳、棕绳或尼龙绳必须沿全部长度无霉烂、无严重磨损或断股等情况。
2.2.5安全带必须按劳保规定做负荷检验后才能使用,安全带不得有脱勾、裂痕。
2.2.6应按拉力大小配制不同规格的紧线器,严禁超负荷使用。
紧线器的结构、轴杆、牙轮齿应完整,不得有磨损、裂痕,动作应灵活、准确。
2.2.7应按承受力大小选择不同规格的拉环、花兰螺丝,不得超负荷使用。
遇有严重磨损、脱扣、裂纹、变形等现象不得使用。
2.2.8应按产品规定的吨位数使用滑轮,严禁超负荷使用。
滑轮吊钩有裂痕、滑轮有弯曲或转动不灵活等现象时不得使用。
2.3.2按施工图纸对钢塔桅构件的结构形式和总长度进行检查,钢塔主柱、横腹杆、斜腹杆应无弯曲、无裂纹、法兰盘孔距应符合要求。
2.3.3不得使用火烧后的钢丝绳、镀锌钢绞线及其他线材。
同种规格的铜包钢线或硬铜线可接续使用,接续处必须绑扎牢固并进行锡焊,绑扎长度不得小于120mm;应复查各种规格线材的直径,并不得有损坏伤痕。
2.3.4绝缘子表面应完整、光滑洁净、无裂纹、无缺陷。
棒型绝缘子灌注的合金应饱满,帽要正直、无松动,并应进行绝缘试验。
3.1.2根据要求确定地锚坑形及尺寸,埋设临时地锚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4 地锚木应用坚实的木材,不得用朽木和有通长裂纹的木材。
3.3.1预制拉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3 钢丝绳编插长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插伤麻芯,不得插到钢丝绳股内的间隙中,插头钢丝绳股切断后应平整,不得损伤主绳;
3.3.1.4 灌注拉绳套筒的合金应使用专用合金,灌注合金的温度按设计要求或实验确定。
3.4.2在组装筒形绝缘子架过程中,应随时测量丝杠的尺寸,偏差不得超过2mm;放电伞之间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运输筒形绝缘子架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有丝杠变形和碰伤绝缘子。
3.5.6收紧钢桅杆拉线时,各方位的拉线要相互协调,严禁一方拉线抢先收紧。
在收紧第一层拉线时,塔上人员要下到地面,在收紧第二层拉线时,塔上人员要下到低一层拉线的部位,以下类推。
4.2.4 及时安装横梁,否则不能继续吊装,安装塔内构件时,严禁双层作业。
4.2.7塔身及天线等安装完毕后,应补刷油漆,重新紧固全部螺栓一遍。
6.3.3地网线应和塔基母线焊牢。
6.4.1钢塔桅杆的避雷器应按设计规定位置安装、焊牢,中波钢塔的避雷器两球凸顶应相对。
两球间的距离宜为40—60mm。
7.2.2钢塔桅杆塔身安装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安装螺栓必须按设计要求上全、拧紧不得有松动,螺栓必须冒出螺母外2—5扣螺纹长;7.2.2.2 高强度螺栓按安装标准,达到技术要求。
7.2.3钢塔桅杆总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2 自立式钢塔在相互垂直两个方向上的总体垂直度应达到1/1500。
7.2.4塔身接地电阻(塔身做发射天线用时除外)必须小于4或满足设计要求。
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GY 5006—90
学会低调,取舍间必有得失,不用太计较。
学着踏实而务实,越努力越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