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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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3年1月23日起施行。
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物流师
1.2职业定义:在生产与流通领域中从事与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信息服务等物流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分三个等级,分别是: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一定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形体知觉好,听觉正常,色觉敏锐,动作协调性强。
1.6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鉴定要求:
1.7.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申报条件:
——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经取得合格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1.7.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1.7.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
1.7.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不少于6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min,综合评审不少于30min。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忠于职守,诚信待人。
(2)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3)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4)钻研业务,讲究效率。
(5)保守秘密,保证安全。
(6)勇于开拓,善于创新。
2.2基础知识
2.2.1物流业务活动基础知识
(1)物流的基本概念。
(2)物流管理基本知识。
(3)物流系统基本知识。
(4)物流基础英语。
(5)计算机应用基本知识。
(6)物流标准术语。
(7)环保与安全知识。
2.2.2公共关系管理知识
(1)客户关系。
(2)基本社交礼仪。
2.2.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2)WTO有关法律知识。
(3)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
(4)运输、仓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助理物流师
3.2物流师
3.3高级物流师
4、比重表4.1理论知识
4.2技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