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
条例》第八条的决定
【发文字号】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03.31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3月22日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
(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城市规划条例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d25720--010524xjk
lar_22395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