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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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22
•【字号】淮府办[2006]25号
•【施行日期】2006.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淮府办〔2006〕2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积极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

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不按正常渠道报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甚至同时向几位市领导直接报送同一份公文;有的用“白头文件”、“签报”等形式向市政府报文;有的单位不经主管部门转报,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有的上行文签发人不符合要求,请示、报告文种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各单位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律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接收办理;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以免造成公文运转秩序混乱和领导重复批
文。

二、严格按规定选用文种和公文形式。

凡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一律使用请示文种,必须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必须报足三份。

不得用“白头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三、严格执行签发人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离淮一周以上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否则,不予受理。

四、加强公文审核。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严把公文质量关,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所属办公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把关,凡本单位制发的公文都要经文秘部门统一审核,确保报送公文质量。

五、严格控制报文单位范围。

市政府原则上只受理各县区政府、各县级以上单位的请示、报告件;副县级单位、二级工作机构等单位,须经其主管部门转报,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六、加强和规范办文过程中的协调。

市政府部门在拟制公文或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转办件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据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七、规范经费审批报文程序。

对于要求追加经费和购置车辆的请示,一律按照《关于印发淮南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淮府办〔2002〕71号)和《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专项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淮府办〔2002〕72号)的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
准,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公文。

八、实行严格的退文和通报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文书工作的检查指导,强化退文和通报制度,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调、多头报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报文,一律退文。

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以上规定,请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要通过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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