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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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丰县产业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丰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丰县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丰县人民政
府设立,专门用于支持丰县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政府引导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市场化
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监督和终止等全过程。

第二章基金设立
第五条基金设立规模由丰县人民政府根据丰县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基金设立后,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七条基金设立时,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收益分
配原则等。

第三章基金运作
第八条基金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基金投资决策、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等环节,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可控:基金投资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应服务于丰县产业发展战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四)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运作,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
(一)支持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的发展,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二)支持丰县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等。

(三)支持丰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产业链延伸、产业园区建设等。

第十条基金投资策略:
(一)战略性投资:聚焦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

(二)多元化投资:根据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需求,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三)风险分散:通过投资组合管理,实现风险分散。

第十一条基金风险控制:
(一)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风险控制工作。

(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流程。

(三)加强投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投资决策。

(三)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定期向丰县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五章基金监督
第十四条丰县人民政府设立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基金投资决策、资金分配等环节。

(二)定期审查基金运作报告,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三)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确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

第六章基金终止
第十六条基金终止情形:
(一)基金投资期限届满。

(二)基金达到预期投资目标。

(三)基金出现重大风险,经评估无法继续运作。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基金终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提出终止申请。

(二)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丰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应根据丰县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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