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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以下合称律师以及行政主管和秘书以下合称行政人员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档案是本所的集体资产,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别批准,律师和行政人员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

第二章
立案和开卷
第三条
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四条
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条
经办律师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填写《立案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交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的审批;
三经批准后,将《立案申请书》交秘书开卷。

第七条
秘书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卷手续
一根据《立案申请书》的内容,在《开卷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其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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