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人格权研究(上)——法人为何享有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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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法学者关于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的不同意见
传统民法之所以区分自然人和法人,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虽然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法人格,但是,他们的法人格让他们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不同的。

总的说来,自然人的法人格除了让他们享有财产权之外,还让他们享有包括人格权在内的非财产权,而法人的法人格仅仅让它们享有财产权,不会让它们享有包括人格权在内的非财产权。

换言之,传统民法认为,自然人之所以是一种不同于法人的民事主体,是因为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而法人则不享有人格权,即便立法者在其制定法当中对法人享有的诸如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作出规定,立法者所规定的这些民事权利在性质上也不是真正的人格权,而仅仅是一种财产权。

在2003年的《论人格权的本质———
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当中,尹田教授就采取此种观点,他指出:“法人根本不可能享有与自然人人格权性质相同的所谓‘人格权’。

基于法人之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

”[1]在2004年的《论法人人格权》当中,尹田教授仍然认为,法人不可能享有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2],即便人们认为法人享有所谓的人格权,它们享有的人格权在性质上也仅仅是一种具有物质的财产权,不是一种具有精神内容的人格权[3]。

在2005年的《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当中,李永军教授明确提出:“我个人认为:法人无人格权……如果认为法人有人格权,就是‘给死人化了活人妆’。

”[4]在2016年的《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当中,梁慧星教授也指出:“法人是不可能有人格权的。

”[5]
在我国,法人是否真的如尹田教授、李永军教授和梁慧星教授所言的这样没有人格权?答案似乎是肯定的、确定无疑的。

首先,虽然立法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三章当中对各种各样的法人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他们并没有在任何法律条款当中明确规定法人享有人格权。

其次,虽然立法者在《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第五章当中对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是,除了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当中明确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之外,他们并没有对法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出规定。

再次,虽然立法者在《民法
法人的人格权研究(上)
张民安,李

[摘要]在我国,作为一种权利主体,法人当然享有人格权,就像自然人作为一种权利主体享有人格
权一样。

除了我国立法者在《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当中所规定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之外,法人还应享有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场所权、安宁权等各类人格权。

在分析法人所享有的这些人格权时,人们应当放弃类推适用自然人人格权的做法,而应当采取独立确立法人人格权的方法。

因为类推适用自然人人格权的方法是一种天然地歧视法人的做法,同民法应当平等地对待法人和自然人的理念相冲突。

法人享有的人格权类型众多,至少包括法人自由权等六类,每一类人格权当中又分别包含不同小类的人格权。

[关键词]法人人格权;类推适用方法;独立适用方法;法人的生命权;法人的自由权;法人的隐私权;法
人的安宁权
[作者简介]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杨,中山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博士研
究生,广东广州501275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9)02-0038-13
——
—法人为何享有人格权
2019年第2期
38
DOI:10.16524/j.45-1002.2019.02.022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9月5日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八十三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9月5日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八十四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9月5日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典各分编(草案)》的第三编即人格权编当中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是,除了分别在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八百零四条和第八百一十条当中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作出了规定之外,其没有对法人享有的其他人格权作出规定,因为在对其他人格权作出规定时,立法者几乎均使用了“自然人”的字样。

在对生命权、身体权作出规定时,立法者均强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①和“自然人享有身体权”②。

在对隐私权作出规定时,我国立法者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③。

最后,在对尹田教授、李永军教授的上述理论提出反驳时,虽然我国民法学者断言法人享有人格权,但是,除了重复《民法通则》对法人所规定的三种人格权即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之外,他们并没有指出法人还享有哪些人格权。

在2004年的《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当中,薛军教授就采取此种做法,虽然他认为法人享有人格权,但在法人享有哪些人格权的问题上,除了指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三种人格权之外,他并没有列举法人享有的更多人格权[6]。

在王利明教授2004年的《人格权法研究》当中,王利明教授虽然也承认法人享有人格权,但是,除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三种人格权之外,他没有说明法人还享有更多的人格权[7]。

在我国,法人究竟是否享有人格权?如果它们享有人格权,它们为何享有人格权?如果它们享有人格权,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所规定的三种人格权之外,它们还享有哪些人格权?笔者认为,在我国,也如在其他国家,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当然享有人格权,除了我国立法者所规定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之外,法人还享有众多的人格权,诸如法人的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场所权、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以及设立自由权等。

二、法人享有人格权的理由
(一)民法学者反对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主要理由在反对法人享有人格权的观点时,民法学者反对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主要理由有四:
第一,人格权的基础决定了法人无法享有人格权。

某些民法学者认为,法人之所以没有人格权,
是因为法人在性质上是一种物而不是人,仅自然人才是人,这就是自然人独立于物的理论。

根据此种理论,只有自然人才有需要获得尊重的尊严,物是没有需要加以尊重的尊严的。

人们仅仅是基于自然人的人文精神而赋予他们以人格权的,作为物,法人没有人文精神,因此并不享有人格权。

第二,人格权的道德性决定了法人无法享有人格权。

某些民法学者认为,自然人之所以具有人格权,是因为自然人具有精神、道德、情感、心理,人格权仅仅是针对自然人的这些内容加以保护的,而法人则没有自然人所具有的精神、道德、情感、心理,因此它们不需要人格权的保护。

第三,法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法人不能够享有人格权。

某些民法学者认为,法人之所以没有人格权,是因为法人在性质上是一种拟制人,民法领域的权利主体原本只是自然人,法人原本并不是权利主体,仅仅是为了实践的目的,立法者才承认法人是一种权利主体。

因此,基于理性的考虑,法人即便享有权利,它们也仅仅享有财产权,不会享有人格权。

第四,人格权引起的非财产损害后果决定了法人不能够享有人格权。

某些民法学者认为,法人之所以没有人格权,是因为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非财产权,当行为人侵犯权利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时,权利主体只能够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赔偿其遭受的非财产损害。

在行为人侵犯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时,法人即便有权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赔偿其损害,他们也只能够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赔偿其财产损害,而不能够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赔偿其非财产损害。

因此,法人是不可能享有人格权的。

(二)民法学者主张法人享有人格权的理由在同否定法人人格权的民法学者展开论战时,主张法人享有人格权的民法学者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理论,包括新人格权理论、基本权利理论和法人行为手段理论。

第一,新人格权理论(le nouveaux droits dela per -sonnalit é)。

为了反驳上述理论和证明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主张,某些民法学者提出了“新人格权”理论,他们认为,人格权的发展经历着从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和人格尊严性的人格权向非道德性、非伦理性、非情感性和非人格尊严性的人格权发展的趋向,也就是,人格权的发展经历着从自然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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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Pierre Tercier :lenouveau x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 é,Zurich :Schulthess,1984,p18;H él ène Martron,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 édes per -
sonnes morales de droit priv é,LGDJ,2011,pp103-104.
权向法人的人格权发展的趋向。

这就是,传统上的人格权属于自然人享有,因为它们是建立在自然人的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和人格尊严性的基础上,以便对自然人提供保护。

而现在,除了对自然人享有的这些性质的人格权提供保护之外,民法也承认法人享有一些经济性的、商事性的人格权①。

在民法上,采取“新人格权”理论反驳上述主张并因此证明法人享有人格权的民法学者是瑞士学者P .Tercier 。

1983年,瑞士立法者决定对《瑞士民法典》进行修改并因此成立了以P .Tercier 为组长的民法典改革小组。

在对《瑞士民法典》第28条提出修改建议时,P .Tercier 提出了“新人格权”理论,他认为,为了让法人像自然人一样受到第28条所规定的人格权保护,人们应当对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作广义的界定,这就是,“所谓人格,是指每一个所享有的固有利益的有机整体,它们既属于自然人也属于法人,为他们在出生之后至死亡之前所享有”②。

第二,基本权利理论(l esdroits fondamentaux )。

为了反驳上述理论并因此证明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主张,某些民法学者提出了法人的“基本权利”理论,认为人格权属于法人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根据该种理论,既然公法明确规定法人享有某些基本权利,民法当然也应当承认法人享有某些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就是人格权,它们属于法人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同自然人的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人格尊严性没有丝毫的关系。

此种理论的灵感源泉有二:其一,《德国基本法》即德国1949年新宪法第19(3)条规定,在基本法的性质所允许的范围内,法人也享有基本权利;其二,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决当中认定,当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犯时,它们被侵犯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没有任何关系。

在法国,学者X .Dupr éde Boulois 采取此种理论,他认为,法人也像自然人一样享有人格权,这就是法人的集体人格权(dr oit àla per -sonnalit éjuridique des collectivit és )[8]。

第三,法人行为手段理论(m oyens de l'action des personne morale )。

为了反驳上述理论并因此证明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主张,某些民法学者从法人基本权利理论当中获得了灵感源泉,并因此提出了法人“行为手段”理论。

根据该种理论,法人享有的人格权并不涉及法人的资格而仅仅涉及法人的组织。

人们之所以赋予法人以人格权,其目的不在于承认法人所享有的财产受尊重的权利,不在于让法人享有签订契约的权利,换言之,其目的不在于赋予法人能够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相反,人们之所以赋予法人以人格权,其目的在于让法人将所享有的人格权作为一种行动的手段:凭借该种手段,也就是,凭借所享有的人格权,法人既能够确保自身的独立,也能够捍卫自身的身份。

在法国,J ean-Michel Brugui ère 和B ér eng ère Gleize 采取此种理论[9]。

在主张法人享有人格权时,民法学者的上述三种理由是否具有足够的说服力?笔者认为,在主张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上述三种理由当中,第一种理由和第二种理由显然欠缺说服力,而第三种理由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种理由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因为法人如果不享有人格权,则它们无法凭借所享有的此种权利保障自己的人格利益免受侵犯。

事实上,包括人格权在内,民事主体享有任何民事权利的目的均在于通过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免受侵犯。

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面的内容当中作出详细的讨论。

主张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上述第一种理论为何没有说服力?答案在于,如果法人的人格权没有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在行为人侵犯法人享有的人格权时,法官如何责令行为人赔偿法人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在民法上,人格权的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是法官责令行为人赔偿他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的原因,如果人格权没有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则在他人的人格权遭受侵犯时,法官无法责令行为人赔偿他人遭受的损害,因为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是为了补偿他人所遭受的道德损害、情感损害、心理损害[10]。

传统民法认为,自然人享有的所有人格权均被视为具有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的人格权,因此,在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任何侵犯的情况下,法官均会责令行为人赔偿他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

不过,此种理论在今时今日已经逐渐丧失了说服力,因为随着人格权的财产化、商事化现象的加剧,尤其是随着涉及人格权的法律行为的大量承认,自然人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已经完全没有了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而仅仅具有财产性、商事性、市场性,而他们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则既具有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也具有财产性、商事性、市场性。

关于这些,笔者将在下面的内容当中进一步作出详细的讨论。

在今时今日,法人的人格权所面临的情形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几乎是一样的,这就是,法人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具有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而它们享有的另外一些人格权则欠缺道德性、伦理性、情感性,还有某些人格权则同时具有道德性、伦理性、情的人格权也像自然人的人格权一样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当行为人侵犯法人的人格权时,他们有时也需要对法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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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Henri et L éon,Mazeaud Jean,Mazeaud Francois Chabas,Lecons de DROIT CIVIL,Tome I/Deuxi ème Volume,Les Personnes,8édition,
Montchrestien,1997,pp7-308;Henri Roland Laurent Boyer,Introuduction au droit,Litec,2002,pp387-407;Bernard Teyssi é,Droit civil,Les personnes,12e,édition,Litec,2010,pp9-512;Christian Larroumet Augustin Ayn ès,Introuduction àl ’étude du droit,6e édition,Economica,2013,pp225-257;Philippe Malinvaud,Introuduction àl ’étude du droit,15e édition,LexisNexis,2015,pp247-255;Francois Terr éDominique Fenouillet,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8e édition,Dalloz,2012,pp9-238.
②Code civil suisse du 10d écembre 1907,Etat le 1er janvier 2018.https://www.admin.ch/opc/fr/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042/index.html ,2018-12-10.
③Code civil du Qu ébec,àjour au 30juin 2018,http://legisquebec.gouv.qc.ca/fr/showdoc/cs/CCQ-1991,2018-12-10.
责任。

主张法人享有人格权的上述第二种理论为何没有说服力?笔者认为,该种理论混淆了民事权利与基本权利,将民事主体在民法当中享有的人格权等同于公民在公法、宪法、人权公约当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会导致民法、私法与宪法、人权公约、公法不分的局面。

作为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自古罗马时代以来一直到现在均坚持私法和公法的区分理论,认为该种区分理论构成法律科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即便到了今日,人们在私法和公法的两分法之外提出了法律部门的三分法理论,认为法律部门分为私法、公法和混合法,亦是如此[11]。

如果在法人的人格权领域引入宪法、人权公约的因素,虽然此种做法解决了法人是否有人格权的问题,但是,此种做法存在将基本权利等同于人格权的风险。

在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确认法人享有人格权的情况下,人们最好避免使用此种方法。

(三)法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真正的“人”和权利主体
在民法上,法人之所以享有人格权,第一个主要原因是,法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真正的人、权利主体。

虽然传统民法理论当中的“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但是,这两种理论均无法体现法人的真正本质。

因为,在今时今日,法人既不是传统民法当中的法律拟制体,也不是传统民法当中的法律实在体,它们在性质上不仅是一种权利主体,而且还是一种真真正正的、切切实实的权利主体,就像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一样;它们不仅像自然人一样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格、法律资格,而且也像自然人一样能够现实地享有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在内的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

事实上,立法者已明确将法人规定为一种权利主体———人。

虽然《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的标题为“人”,但是,它所规定的人仅仅是指自然人(l es personne physique ),并不包括法人(l es personne morale ),甚至连法人这一术语都没有出现在法国民法典当中。

直到1968年1月3日的法律通过,法人的概念才第一次出现在法国民法典当中,这一点同《德国民法典》或者《瑞士民法典》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均明确规定,法人是一种权利主体[12]。

不过,虽然《法国民法典》没有对法人这一民事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国民法学者普遍承认,除了自然人属于“人”和“民事主体”之外①,法人也是“人”,也是民事主体。

因为他们认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均具有法人格,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虽然《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将法人规定为“人”和“民事主体”,但是,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则普遍规定,法人在性质上是一种像自然人一样的“人”和“民事主体”。

例如,《瑞士民法典》就采取此种态度,因为在第一卷即人法(D roit des personnes )当中,《瑞士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二编分别对自然人和法人作出了规定②。

再例如,《魁北克民法典》也采取此种态度,因为在其第一卷“人”当中,除了在第一编至第四编当中对自然人作出了规定之外,也在第五编当中对法人作出了规定③。

在我国,除了《民法通则》明确将法人规定为像自然人一样的民事主体之外,我国《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法人是像自然人一样的民事主体。

除了在第二章当中对自然人作出了规定之外,《民法通则》也在第三章当中对法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的此种态度被《民法总则》所继续采取,其除了在第二章和第四章当中对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了规定之外,《民法总则》也在第三章当中对法人作出了规定。

在《民法总则》被作为总则编规定在未来民法典当中时,我国未来民法典当然也像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样明确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立法者为何不加区分地、平等地将法人规定为像自然人一样的权利主体?因为当今社会生活当中既离不开自然人,也离不开法人,自然人的生活与法人的生活构成人们时时刻刻无法分离的生活。

在法人同自然人的一生一世、一举一动均如影随形、相伴终生的今时今日,人们还能够说法人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事主体”和“人”吗?他们还能像19世纪的民法学家那样以傲慢、偏见和歧视的态度对待法人吗?显然不行,法人在今天不仅已经独立于自然人,而且在自然人之外获得了重大的影响力,已经成为具有自己独立地位、独立意志、独立利益的权利主体和“人”。

因为法人已经是一个真正的权利主体“人”,因此,凡是一个真正的权利主体和“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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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Henri et L éon,Mazeaud Jean,Mazeaud Francois Chabas,Lecons de DROIT CIVIL,Tome I/Deuxi ème Volume,Les Personnes,8édition,
Montchrestien,1997:317;Jea n Carbonnier,Droit civil,Volume 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 ’enfant,l e couple,puf ,2004:742;Bernard Teyssi é,Droit civil,Les personnes,12e,édition,Litec ,2010:401.
②V.G érard Cornu,Vocabulaire juridique,10e édition,puf,2014,p60,p1081;Le Petit Larousse Illustr é2018,Larousse ,2017:70,1219.③Code civil suiss du 10d écembre 1907,Etat le 1er janvier 2018.https://www.admin.ch/opc/fr/classified-compilation/19070042/index.html ,2018-12-20.
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当然也享有。

因为真正的权利主体、自然人自19世纪初期开始就享有了人格权,因此,作为今时今日的一个真正的权利主体,法人自然也享有人格权。

(四)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具有自身的意志和“身体”
在民法上,法人之所以享有人格权,第二个主要原因是,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具有自身的意志和“身体”。

作为一种真正的民事主体,就像自然人是由灵魂和身体这两个因素构成的一样,法人也是由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因素构成的,它们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法人组织:凭借法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法人也能够像自然人一样思考,作出深思熟虑的、理性的判断、决定;而凭借其“身体”“躯体”,法人也能够像自然人一样将其作出的深思熟虑的、理性的判断,决定付诸行动。

第一,所有法人均具有自己的大脑、灵魂和意志,能够代表法人作出深思熟虑的、理性的判断和决定①。

所谓大脑、灵魂和意志,是指人的意识、内心、愿望、智识性活动,是指人在面对某种客观事物时的反应、体验、感觉、主观意志②。

任何人,只要在面对某种客观事物时会表现出不同的反应、体验、感觉、主观意志,则具有自己的大脑、灵魂和意志。

在民法领域,自然人当然具有自己的大脑、灵魂和意志,因为在面对外部世界的某种客观事物时,自然人均能够作出不同的反应,得到不同的体验、感觉、主观意志,无论这些反应、体验、感觉、主观意志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自发的还是自觉的。

即便刚刚出生,在面对外部世界时,婴幼儿也有反应、体验、感觉,只不过他们的反应、体验、感觉在此时仍然是无意识的、不加思考的,还没有发展到主观意志、理性的程度[13]。

在民法领域,问题不在于自然人是否具有自己的大脑、灵魂和意志,问题在于,法人是否具有自己的大脑、灵魂和意志。

笔者认为,在民法领域,法人当然具有自己的大脑、灵魂和意志。

法人之所以具有自己的大脑、灵魂和意志,是因为在面对外部世界尤其是与其活动有关系的外部世界时,法人同样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不同反应、体验、感觉、主观意志,并且它们的反应、体验、感觉、主观意志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这一点与自然人的反应、体验、感觉、主观意志惊人一致。

《瑞士民法典》第55C 条对法人的意志作出了明确说明,其规定法人的意志通过自己的机关表示③。

作为两种民事主体,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差异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自然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通过自身的脑细胞体现;而法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则不同,它们通过法人机关来体现:法人机关的大脑、灵魂和意志是法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

根据国情、法人性质和规模大小的不同,法人的机关当然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法人的机关是不同的。

总的说来,一个健全的、典型的法人往往同时包含三个机关即代表机关、管理机关和监督机关,因此,法人代表机关的大脑、灵魂和意志、法人管理机关的大脑、灵魂和意志和法人监督机关的大脑、灵魂和意志均是法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14]。

此外,即便是此种形式上的差异也不应当被过分强调,因为虽然法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是法人机关的大脑、灵魂和意志,但是,法人的机关仍然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因此,法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实质上仍然是自然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在法人代表机关当中,代表法人大脑、灵魂和意志的自然人是占有51%以上或者超过5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其他成员;在法人管理机关当中,代表法人大脑、灵魂和意志的自然人是法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自然人;在法人监督机关当中,代表法人大脑、灵魂和意志的自然人是法人的监事或者其他监督者。

所不同的是,他们在此时的大脑、灵魂和意志并不是其个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而仅仅是法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15]。

第二,所有法人均具有自己的身体、躯体,能够代表法人将法人机关作出的各种判断、决定付诸实施。

所谓身体、躯体,是指作为人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支撑人并且按照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不从事某种活动的肉体、实体、物质体、组织体[16]。

任何人,只要具备作为人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支撑人并且能够按照人的大脑、灵魂和意志作出(产生)各种各样的反应,得到各种体验、感觉、主观意志的肉体、实体、物质体、组织体,则均具有自己的身体、躯体。

在民法领域,自然人当然具有自己的身体、躯体,因为所有自然人均具有人所具有的肉体、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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