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刘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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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刘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9.03
•【字号】内银监复[2012]211号
•【施行日期】2012.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刘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2]211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刘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信总函[2012]239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刘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特此批复。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