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不良资产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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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不良资产减免制度
一、减免范围
1. 对债务人已抵押的财产,银行保险机构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债物折价等方式减免债务。
2. 对债务人已抵押的财产,银行保险机构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债物变现收入在扣除实现抵债权的费用后优先清偿债务。
3. 对债务人未抵押的财产,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变现收入扣除债务清偿数额后的余额用于偿还债务。
4. 对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或福利待遇。
二、减免条件
1.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进行不良资产减免。
2.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减免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证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不良资产减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 不良资产减免应当与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三、减免程序
1.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不良资产减免计划,明确减免的范围、条
件、程序等事项。
2.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不良资产减免计划报送银保监会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减免计划有序推进不良资产减免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进展情况。
4. 对于重大不良资产减免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银保监会审批。
四、减免方式
1.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协议减免、诉讼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减免。
2. 协议减免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以抵债物折价、变现等方式减免债务。
3. 诉讼减免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法院判决,以抵债物折价、变现等方式减免债务。
4. 不良资产减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5. 不良资产减免应当与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6.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减免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证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