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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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几点思考
来源:王燕来发布时间:2014-04-22
关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几点思考
白城市纪委常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燕来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践,围绕查办案件工作的一些基本程序、方法、措施,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查办案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程序问题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主要分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处理执行六个阶段。
(一)初步核实。
也叫初步审查,简称初核,要尽可能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尽可能地查明所反映的主要违纪问题和主要违纪情节,掌握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基本查清违纪人的违纪动机、目的、程度和有无造成危害等情况。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
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经过初核的案件线索,可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本人说明情况,有的还应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二是对反映的问题存在但不构成违纪,或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组织作出适当处理:可以谈话批评教育;通过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作出检查;纠正违纪行为,退出违纪所得。
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可以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或对被调查人作出工作调整。
对单位提出建议时,应制作检查或监察建议书;三是对经初核发现违纪疑点但又一时难以查清的,应进行专题请示或存查。
四是对确有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转立案调查。
(二)立案。
所谓立案就是案件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二者缺一不可。
在执行立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是有的不召开纪委常委会,采取少数领导同志个别通气或者采用文件传阅的方式决定立案,但这里不包括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而采取有关领导会签的方式先行立案,但下次召开常委会议时必须补充履行程序;二是有的不起草立案报告,以初核报告或者初步了解情况甚至是初步核实的过程情况上会研究,不认定是否存在违纪行为,不确定是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也不提出立案依据等内容;三是立案后,不及时通报、通知有关组织和单位,包括组织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致使有的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期间调动、出国甚至提拔使用等。
需要强调的是,初核或立案前,一定要搞清被调查对象的组织关系归属,被调查对象组织关系不在地方,会造成工作很被动。
纪委常委会决定或经批准决定立案后,应下达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如果是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立案的,立案后应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
但如果通知后有碍于调查取证的,可以暂缓通知。
(三)调查。
调查要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所有调查手段和全部办案措施,围绕违纪问题展开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工作的时限,《条例》规定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案件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对涉嫌犯罪的,在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后,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前,一般要做出党纪政纪处理。
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证据收集;二是谈话组织;三是“两规”措施的使用。
首先是证据收集。
一是要依纪依法调取证人证言,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等;二是注意证据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包括被调查人交代、证言前后是否一致、被调查人交代与证人证言之间是否一致、证人证言之间是否一致等等;三是应当注意证据是否齐备、到位,包括主体身份材料是否齐备、反映被调查人主观故意的证据是否到位,对书证、物证的说明、辨认是否到位等等。
其次是谈话组织。
一要有正确的办案理念。
不但要有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证据意识,还要有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意识。
二要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知识。
谈话过程不但是斗志斗勇的过程,更是综合知识的全面较量,这就要求我们谈话人员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有这样,不管遇到多么复杂、疑难的案件,才能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三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
要坚持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的办案理念,不能先入为主,避免出现“假案”、“错案”。
要坚持查处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挽救、关心被调查对象,同时还要善于处理好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
最后是“两规”措施的使用。
中纪委总的要求是从严掌握,少用、慎用,减少使用次数、压缩使用天数、严格审批程序。
一要严格“两规”措施适用条件。
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
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藏、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的;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对非中共党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扶养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人员不能采取“两规”措施。
二要严格报批程序。
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必须经本级纪委领导集体研究,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意后,报市(州)纪委书记或主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报省纪委备案;市级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的,经本级纪委领导集体研究,报省纪委书记或主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
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当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意,并在决定使用“两规”措施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常委和组织部门通报(书面通报,一般将立案决定书报党委常委和送组织部门)。
对被调查人员的配偶、子女使用“两规”措施的,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被调查人员的配偶、子女属于上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和及时通报。
三要履行通知义务,做好安全保障。
对党员干部采取“两规”措施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24小时内通知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商请其通知被“两规”人员家属;按照涉案款物管理办法保管好被“两规”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驻两规点前对被“两规”人员进行身体全面检查;解除“两规”时,通知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精心选调陪护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做好应急预案和突发问题处理,坚决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
二、要严格依纪依法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
必须自觉树立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利并重的意识,自
觉维护党章、宪法及党纪条规赋予被调查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对当事人的处理,既要严肃又要慎重、留有余地,既要体现对极少数腐败分子从严惩处的严肃性,又要体现对大多数犯错误党员干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做到对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和对办案人员自己负责。
重点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违纪案件的处理方面,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不经审理的案件不能处理,政策法规把握不准的不要急于处理,事实有出入的不予处理;纪委常委会讨论处理违纪党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既要严格依纪依法,又要务实灵活,慎重对待和处理每一起案件。
二是稳妥处理申诉案件,党员干部对处分的依据、处分的程序和处理幅度等方面有意见提起申诉的,要热情接待,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依法进行复查复议。
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要推诿,不要拖沓。
对经过复查复议处理没有错误的申诉,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也不能迁就照顾,防止出现只要申诉就翻案的现象。
三、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缴违纪违法款物
一是要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已经扣留、封存的应及时返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二是根据2002 年2 月1 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