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号标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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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号标记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L.801.033-2017
工号标记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车间操作工与检验员工号的设定与管理要求,实现产品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金属切削加工、衬塑的产品及零部件加工工序。

2.职责
2..技质科负责全公司的工号标记管理;
2.2生产车间负责本部门的工号管理与使用;
2.3操作工在完成本工序零部件加工后,在规定的位置作好工号标记;
2.4检验员在对操作工自检合格的有工号标记的产品进行检验后,做好检验的工号标记。

3.管理办法
3.1公司内的工号标记由技质科统一管理,根据零部件的特点,使用钢字码进行工号标记,具体情况见第4条“工号核发与标记规定”。

3.2车间根据本部门人员状况,参照第4条“工号核发与标记规定”向技质科申报本部门使用人员名单,并由技质科统一发放。

3.3工号标记按人进行核发,由使用人保管。

3.4实行工号管理的工序,若工件无工号的,检验员不得验收,也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3.5后工序发现无工号标记的工件,视检验员漏检工件。

3.6工号标记按规定在指定的位置进行标识,做到工号字迹清晰。

3.7工号磨损的,由操作者去技质部门以旧换新。

3.8工号丢失者,处罚如下:
第一次丢失,按每只10元罚款;
第二次丢失,按每只20元罚款;
第三次丢失,按每只30元罚款;以此类推。

3.9新上岗人员,由所在部门申报,到技质科领取工号,转岗、下岗人员的,原工号交回技质科,否则按3.8条处理。

4.工号发放与标记规定。

见附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办提出。

2017年03月28日期第一次制定本标准由公司办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公司办负责起草。

第二版: A
本标准起草人:江武
附录:工号核发与标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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