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瑞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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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瑞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1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1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青)
【审理法官】(叶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瑞虹;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瑞虹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瑞虹
【当事人-公司】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瑞虹
【被告】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简易程序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
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周瑞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3:43:33
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瑞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14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瑞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成物业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3号瑞成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东。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瑞虹与被上诉人厦门嘉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瑞虹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周瑞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叶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丘小涓)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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