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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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再保险代理市场秩序,提高再保险
代理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再保险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再保险代理机构、再
保险经纪机构和再保险代理人员的从业行为。
第三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专业服务的原则,维护
再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再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四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 通过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再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
4. 持有再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再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由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合格者取得
再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持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年审。
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
第七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
2.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5.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同行利益;
6. 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第八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签订再保险代理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或虚构重要事实。
第九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报告再保险业务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
2. 监督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业务活动,确保其遵守从业行为规范;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
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十三条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