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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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副厂长是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在洗煤厂的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
副厂长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负有最终责任,他需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限;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副厂长需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各部门的安全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解决;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各环节、各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副厂长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需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具体做法包括: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技能比拼,提高员工的安全素养;开展安全演练和模拟演习,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组织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增进
员工之间的安全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奖励和惩处,不断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副厂长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标准;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加强对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各岗位人员熟悉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监控,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
副厂长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做法包括: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了解各项安全政策和法规,及时了解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情况;与劳动、卫生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对员工的关注和服务;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通过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措施的建设和实施,副厂长可以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洗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责和作用,提高洗煤厂的安全生产水平,从而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洗煤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是指洗煤厂副厂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担负的主要责任和职责。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确保洗煤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副厂长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要求,并通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组织和指导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2.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副厂长应参与制定和完善洗煤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理;
3.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副厂长应定期检查和核查洗煤厂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事故隐患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副厂长应组织和参与洗煤厂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素质;
5. 协助处理和应对安全事故:副厂长应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救援行动,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6. 提出安全生产改进建议:副厂长应定期对洗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协助实施相关的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以上是洗煤厂副厂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通过明确责任制并加强落实,能够有效提高洗煤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洗煤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三)
洗煤厂副厂长是洗煤厂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洗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副厂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副厂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洗煤厂厂长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洗煤厂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对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协助厂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厂务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组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第5条负责组织洗煤厂检修计划、任务、质量的落实,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组织实施洗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洗煤厂安全管理水平。

第7条参与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8条负责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措施,落实人员消除事故隐患。

第9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0条洗煤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抢修,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

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
(二)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洗煤厂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洗煤厂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洗煤厂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或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7条洗煤厂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副厂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8条对洗煤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因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造成事故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洗煤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

第22条洗煤厂副厂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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