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责令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限期对辐照装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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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责令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限期对辐照装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1.15
•【文号】环办函[2010]42号
•【施行日期】2010.0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责令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限期对辐
照装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10]42号)
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
我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所的辐照装置进行防卡源及辐射安全功能专项检查中,发现该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要求你所要立即进行整改。
一、你所辐照装置应按照《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和《关于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1277号)的技术要求,于2010年3月底前提出辐照装置整改方案。
二、你所在提出整改方案期间和完成整改前,不得启用该辐照装置。
整改完成后,需经我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检查合格,方可启用该辐照装置。
如果违反规定,我部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所进行处罚。
三、你所在装置整改方案提出期间和整改期间应切实履行业主和运营单位的全面责任,确保辐射安全。
四、我部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协同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所辐照装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