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办理结算手续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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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办理结算手续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即诉讼时效保护期为3年。

但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

在实践中,许多承包人常常有这样一种错误观点:即发包人未逾期办理结算,承包人就无法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当发包人未主动或者是不配合办理工程款结算时,发包人就已经存在违约和违反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此时,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主动发函要求其办理结算,如发包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或者拖延结算的,承包人可以及时提起诉讼,逼迫其主动办理结算,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款数额,进而要求其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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