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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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养护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航道养护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道养护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道养护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从事航道养护生产活动的各级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
第三条航道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航道养护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本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各级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航道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航道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航道养护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知识更新。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航道养护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航道养护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航道养护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四条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
立即消除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航道养护作业现场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
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航道养护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航道养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航道养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航道养护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
现安全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航道养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航道养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航道养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