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出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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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出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出纳管理工作,保障村民出纳资金安全,加强财务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民出纳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民出纳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村民出纳资金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村委会应当完善村民出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村民出纳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民出纳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村民出纳管理应当树立安全、高效、便捷、合法、诚信的管理理念。
第二章村民出纳的产生和使用
第八条村民出纳资金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集体资产。
第九条村民出纳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旱涝保收、农村公益事业、集体经济事业、村干部报酬、村级会计酬劳等用途。
第十条村民出纳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务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得挪用和私分。
第十一条使用村民出纳资金要经过村委会的审批和报备程序。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出纳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
审计。
第三章村民出纳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村民出纳的产生和管理应当按照民主、公开、便捷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村民应当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出纳。
第十五条村民出纳要遵守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村委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村民出纳在任职期间要履行公务,不得私挪、挪用、私分村民出纳资金。
第十七条村民出纳要接受村委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村民出纳资金的
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村委会应当对村民出纳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村民出纳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村民出纳在任职期间要接受村委会的定期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村民出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出纳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村民出纳的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保障其正常的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村民出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进行记录、存储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村民出纳资金的存储、保管和使用要进行明细的账目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
第二十四条村民出纳要加强对资金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村民出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得违反财务法规和国家法律。
第五章村民出纳的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出纳管理制度的行为,村委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每年对村民出纳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挪用、私分村民出纳资金的行为,村委会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监督和检查村民出纳工作不力的村委会成员,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