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自治州消费维权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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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自治州消费维权
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博州政办发明电[2013]91号
【发布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自治州消费维权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明电〔2013〕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自治州消费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2013年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安排意见》(新消维发〔2013〕2号)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和自治州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消费维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和方式
㈠消费维权领导小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㈡发挥消费维权作用,运用自治区消费维权网络信息平台和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申诉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