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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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05
•【字号】绍政办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号)
市政府各部门,驻绍各金融机构: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制订的《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试行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
行)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
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增强政府资金统筹能力,决定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清理集中工作,全面清理、撤销市本级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单位所有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逐步实现“账户集中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的目标。
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平稳、安全进行。
资金清理集中坚持“三不变”原则: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由单位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资料;二是资金管理权限不变,不改变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权限,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三是会计信息职责不变,不改变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
二、清理范围
以清理撤销银行账户为重点。
账户清理的范围为市本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包括挂靠上述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及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各类学会、协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存款户、专项存款户、基建专户、临时存款户、工会账户等各类账户(含挂靠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及各类学会、协会等开设的账户,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各类账户)均属清理范围。
三、清理政策
(一)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集中结算账户按规定保留;对工会、学会、协会,依据《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可各保留一个账户,并由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开设一个基建账户,有项目贷款的允许在贷款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对专项资金账户,除按政策规定允许保留外,其他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撤销基本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往来资金等清理后划入财务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账户,实行集中结算;其他账户按行政、参公单位政策处理。
清理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今后凡需新设银行账户的,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登记阶段(2010年5月中下旬)。
所有列入清理账户试点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如实填报有关表单,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界定划转销户阶段(2010年6月上旬)。
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登记表进行审查界定,提出保留、撤销、并户意见。
属清理撤销账户范围的单位,书面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各类账户存款余额及销户结息一次性转入到市财政指定账户,而后注销账户,将有关销户资料(含销户转账复印件)及转入指定账户余额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属维持现行管理方式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机构需并户的,由各管理单位完成并户手续后,有关资料报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登记核对交接阶段(2010年6月中旬)。
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销户资料和已归并的账户余额进行审核登记,通知报送单位携带银行已转讫的转账单,以及单位未到期的有价证券等,到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转入的资金数额,与市财政局办理有价证券交接手续,由市财政局登记造册、保管。
(四)划缴资金处理阶段(2010年6月下旬)。
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
导小组对各单位划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的资金按“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界定,分别处理。
1.对应交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别划缴到绍兴国库、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2.对财政拨款的项目资金结余,属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及项目因故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允许继续留给部门(单位),先纳入集中结算账户管理。
属项目实施已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以及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净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3.对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转入市财务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账户,按集中结算规定办理资金往来结算和账务核算。
(五)督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上旬)。
由市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民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账户清销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理集中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负责做好各项牵头协调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阶段工作情况和重要问题。
财政部门要做好单位账户撤销、资金划缴及划缴后的资金收支、管理衔接工作,制定和完善资金收支和银行账户等管理办法,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前要将大额现金缴存银行,并对有关财务进行清理和处理,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的结息款及时一次性划转,缴入财政指定账户。
(三)严禁拒不撤销账户,严禁拒不划转资金,严禁擅自转移资金,严禁借机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借机乱发奖金津贴、突击花钱、挥霍浪费。
(四)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新开账户,如有违规,从严处理。
(五)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有关规定,不得阻挠或拖延单位清理撤并账户、划转资金;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部门(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商业银行不予配合或违反账户清理撤并工作规定的,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绍兴市资金资产清理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钱建民
副组长:陈长兴
成员:徐挺富市政府
莫勇市监察局
邵平市民政局
阮坚勇市财政(地税)局
王水君市人事局
钱水祥市审计局
徐子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阮坚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建光、蔡文良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