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锅炉厨具使用甲醇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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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锅炉厨具使用甲
醇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03
•【字号】市政办发〔2018〕99号
•【施行日期】2018.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
锅炉厨具使用甲醇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9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实施“以醇代煤”工程,是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我市冬季清洁取暖“以醇代煤”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冬季清洁取暖“以醇代煤”工程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5号)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市政发〔2017〕3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锅炉、厨具使用甲醇燃料的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部门职责
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及直属、下属单位使用甲醇燃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及直属、下属单位违规使用甲醇燃料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安监部门:负责甲醇燃料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负责新(改、扩)建甲醇燃料储库项目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储存、经营的,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公安部门:负责甲醇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对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偷盗甲醇燃料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交警部门:负责甲醇燃料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甲醇燃料运输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交通部门:负责甲醇燃料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危货运输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环保部门:负责甲醇燃料锅炉、厨具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环境监管,对大型新(改、扩)建甲醇燃料储库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及环境管理,对达不到环保规定要求的,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六)质监部门:负责向生产企业提供现有《锅炉用甲醇燃料通用技术要求》(DB14/T 1733—2018)、《锅炉用甲醇燃料储供设施技术条件》(DB14/T 1734—2018)省地方标准。
对甲醇燃料、锅炉和厨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甲醇燃料储存、经营、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其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八)工商部门:负责甲醇燃料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协
助许可和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甲醇燃料的行为。
(九)教育、文化和旅发等部门:对监管单位违规使用甲醇燃料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十)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甲醇燃料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针对性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储存、经营、运输甲醇燃料的行为及时向安监、交通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二、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甲醇燃料经营、运输、使用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营、运输、使用甲醇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甲醇燃料经营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甲醇燃料。
严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甲醇燃料储库项目的许可,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按照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原则,甲醇燃料储存、经营单位要配备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人员,向甲醇燃料使用单位统一配送,严禁使用普通货车运输甲醇燃料。
4.甲醇燃料储存、经营单位和甲醇燃料锅炉、厨具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甲醇燃料储罐、锅炉、厨具及配套管线等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工作,锅炉安装要满足《锅炉用甲醇燃料储供设施技术条件》(DB14/T 1734—2018)要
求,锅炉用甲醇燃料要满足《锅炉用甲醇燃料通用技术要求》(DB14/T 1733—2018),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认真组织整改。
要向甲醇燃料使用单位和人员提供锅炉、厨具使用甲醇燃料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指导其掌握甲醇燃料理化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办法等安全知识。
(二)甲醇燃料运输
1.甲醇燃料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应取得危货运输相关资质,严禁无资质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运输甲醇燃料。
2.甲醇燃料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不得超载。
3.甲醇燃料运输车辆应办理相关道路通行证,按照指定路线或时间通行。
4.甲醇燃料运输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的有关规定。
5.甲醇燃料运输人员要严格遵守装卸甲醇燃料的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三)甲醇燃料使用
1.甲醇燃料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甲醇燃料,要对采购时间、单位和采购量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台账,保存有关资料备查,严禁从非法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购进甲醇燃料。
2.甲醇燃料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甲醇燃料使用安全知识,学习锅炉、厨具操作的安全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办法等安全知识,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向经营单位汇报并及时处置。
3.甲醇燃料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奖惩和考核制度并认真执行,操作人员必须规范操作,遵守有关规定,杜绝“三违”行为。
4.甲醇燃料使用单位应加强自我管理,原则上城市建成区设置的甲醇燃料集中供热锅炉和整村集中供热锅炉,甲醇燃料储罐应埋地设置,其储量不大于60m3;其他锅炉使用甲醇燃料的单位,储量不超过10m3或5天的使用量;厨具使用甲醇燃料的单位,储量不超过1m3或5天的使用量;锅炉或厨具使用甲醇燃料的个人,
储量不超过0.2m3或5天的使用量。
三、其他要求
(一)任何公民发现非法违法经营、运输甲醇燃料的行为,均可向安监、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锅炉、厨具使用甲醇燃料单位的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相关档案,做到户户有台账、户户有监管,确保甲醇燃料使用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甲醇燃料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合法合规经营、运输、使用甲醇燃料,对典型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曝光,营造甲醇燃料锅炉、厨具规范运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