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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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5.27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修改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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