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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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技术与设备进出口
【发文字号】商服贸发[2009]第58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0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09]第584号2009年12月7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技术通过自主创新、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对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拥有大量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技术出口配套能力大大增强。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成功实现电力、通讯、建材生产、石油勘探、汽车制造、化工和冶金技术出口并带动大量成套设备出口,对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动出口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技术出口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

多年来,我国技术出口金额远低于进口金额,进出口逆差约200亿美元。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提高技术出口在技
术贸易中的比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技术出口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服务业的跨国转移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

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进出口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对外贸易稳步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鼓励技术出口,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引导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配套技术进入国际市场,带动成套设备、产品和服务出口,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积极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出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目录》的技术),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三、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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