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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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办学活动,保障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
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_____。
第三条机构性质:本机构是由_____(举办者姓名或名称)利用非
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机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立德树人,培养高素质劳动
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机构地址:_____。
第六条机构的审批机关是__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举办者:_____。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人选;
(三)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机构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为本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支持。
第八条开办资金:本机构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元,由举办者_____(具体出资方式)出资。
第九条业务范围:
(一)开展_____(具体职业工种)等职业技能培训;
(二)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
(三)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
(四)开展与职业培训相关的咨询和服务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由_____名理事(董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董事长)1 名。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具体人选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本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董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董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机构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 1 名。
监事由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学员代表等组成,具体人选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机构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三)向理事会(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依法对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本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负责本机构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机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担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本机构章程的规定,代表本机构行使职权。
第五章教职工
第十七条本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规模和培训任务,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本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于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本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学员
第二十条本机构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学员应符合相关招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员在本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培训课程,接受教育教学服务;
(二)使用本机构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证书;
(四)对本机构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机构的规章制度;
(二)按时缴纳学费;
(三)努力学习,完成培训任务。
第七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合适的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为学员提供实习实训条件,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
第八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的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等。
本机构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本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层次等。
变更事项应经理事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条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本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本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