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安全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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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确保学校师生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小卖部、教职工餐厅等食品经营单位。
三、自查内容
1. 食品采购
(1)食品采购渠道是否合法,供应商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 食品加工
(1)加工场所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2)加工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操作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食品加工过程中是否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
3. 食品储存
(1)食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防潮、防虫、防鼠设施。
(2)食品储存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检查、清理。
(3)食品储存是否按照分类、分架、分区域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4. 食品销售
(1)食品销售场所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防尘、防蝇、防虫设施。
(2)食品销售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销售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食品销售价格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定期更新。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自查方法
1. 采取定期自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自查。
2. 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3. 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自查要求
1. 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内容、方法和要求。
2. 食品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确保自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食品经营单位应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4. 食品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奖惩措施
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自查工作成效显著的食品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查、自查工作不认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3. 对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师生健康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