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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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0
•【字号】粤办函[2009]321号
•【施行日期】2009.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09〕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统计工作是全面客观反映和监测农村改革发展进程和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进行农村经济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省农村统计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经验,农村统计数据基本反映了我省“三农”发展的现状、特点和趋势。

但由于农村统计对象和统计内容的变化,现行农村统计制度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部分统计数据缺乏针对性和代表性。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就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目标与安排
工作目标:建立符合科学发展、客观、真实反映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指标体系。

一方面要改革农村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以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为主体,全面报表调查和其他统计调查方法相辅助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

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农村统计调查管理机制,逐步使我省
农村统计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

总体安排:农村统计抽样调查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2009年起,开展分市、县农村居民住户抽样调查;2011年起,以农村居民住户调查样本网点为依托,开展分市、县(区)粮食产量和畜禽产品产量抽样调查。

到2012年,实现在农民收入、主要农产品产量以及农村社情民意等方面的抽样调查。

省统计局要参考国家农村居民住户调查制度,结合广东实际,按照科学、统一、规范的原则,研究制订我省农村居民住户抽样调查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抓落实。

实施农村统计抽样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将作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唯一的法定数据。

二、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市、县及乡镇(街道)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统计工作,村(居)委会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统计员。

统计人员应具备与统计工作相应的能力和条件,需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同级政府相应职位人员的工资待遇。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由县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加强对农村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

加强农村统计台帐建设,乡镇(街道)和村级要建立农村统计资料台帐,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本区域的农村统计资料电子台帐。

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坚持依法统计。

三、切实解决统计工作经费
农村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各地要保障农村统计工作设备购置经费,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统计的机构至少要有一台配置较高的工作专用计算机。

按规定兑现对调查员、调查户的补助,确保农村统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农村统计工作具体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广东省农村统计调查方案》由省统计局另行下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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