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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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担保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职员概须觅具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之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1.铺保:资本充实,并经营合法登记的工厂或商店。

2.个人保:
(1)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

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或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2)担任委员级以上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并经本公司认为确有保证能力者。

第四条职员保证书得由人力资源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如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

第五条保证人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及追偿的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1.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2.积欠公款不清者。

3.亏蚀公款公物者。

4.弃职潜逃者。

第六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单位并限于一个月之内另觅妥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1.保证人死亡。

2.本公司认为有换保必要时。

3.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

4.保证人退休。

5.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第七条如保证人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被保证人应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八条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的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九条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方可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的责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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