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法律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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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 结束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 奴隶制法制秘密状态。 • 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解体和封建制法 制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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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二:李悝变法与《法经》
• 从春秋后期开始,各诸侯国为了谋求在相 互兼并中取得胜利,纷纷讲究经济和政治 上的改革。魏国于公元前403年正式受封成 为诸侯国,为了巩固新政权,急切要求变 法图强,魏文侯因此起用法家李悝(kui) 主持变法,推行新政。取得了显著成效, 使得魏国最先走向富强。
• 法家提出一整套“法治”的理论和方法, 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提供 了理论依据,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 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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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 故事:商鞅说秦孝公 • 公元前361年,携李悝《法经》入秦,曾三 次求见秦孝公。前两次求见时,他故意大 谈“帝道”、儒家的“王道”等治国理论, 孝公对他所言无兴趣,“时时睡,弗听”; 第三次他见孝公时才说出自己治理国家的 真正主张,“说公以霸道”,引起孝公浓 厚的兴趣。于是孝公任命商鞅主持秦国的 变法改革,“卒定变法之令”。
⑶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 辅”
阴者,阳之助也;刑者,德之辅也。 ——《春秋繁露· 大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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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主刑辅的思想原则,强调德礼教化作为 主要的治国方略,刑罚惩治只是必要的辅 助手段,要先德礼而后刑罚,德刑并用, 礼法结合。 • 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 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与生产 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 主动、自觉地遵守,以使民众“晓于礼谊 而耻犯其上”,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 目的。
第二章 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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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及其实践的失败 故事一:子产铸刑书 故事二:李悝变法与《法经》 故事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新儒学思想的产生及其对中国法律的 影响 • 故事四:汉武帝的“文治” • 故事五:《唐律疏议》的故事 • 故事六:宋明清朝法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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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子产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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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约前395年—前 338年),卫国人,又 称卫鞅、公孙鞅。因 在秦国变法有功,被 封为商君,史称商鞅。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 商鞅在秦执政约二十 年,秦国大治,史称 “商鞅变法”,为后 来秦国统一六 (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 坐)。 (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 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 (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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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的历史影响
• 法经
• 晋律 • 大明律
秦律
(汉)九章律
唐律疏议
(隋)开皇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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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所定秦律中有代表性的: • ⑴商君刑弃灰于道 • ⑵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 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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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被车裂 • 太子犯法,商鞅对太子的师傅公子虔等用 刑。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 即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 秦惠王要逮捕他,他回到封地商邑发兵抵 抗,因寡不敌众被秦兵杀死,死后被处以 车裂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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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国时期各国变法: (魏)李悝变法 (赵)公仲连改革 (楚)吴起变法 (齐)邹忌改革 (韩)申不害改革 (秦)商鞅变法——集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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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和韩非是法家“法治”理论的 初创者和集大成者。
•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征:“不别亲疏,不殊 贵贱,一断于法”,“严而少恩”,“尊 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信赏必 罚”,“专任刑法”。
“缘法而治” 法、术、势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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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仍以传统法家思想为指导
• 二、“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 1、君主立法权统一:“法令出一” 2、全国法律统一: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3、全国司法统一 4、法律解释、教育统一: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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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仍以传统法家思想为指导
• 三、“重刑轻罪”、“严刑峻罚” 消极后果: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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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度
• 刘邦灭秦入咸阳,与咸阳子民约法三章:“杀 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但随后又令萧何 做《九章律》,《訞言令》、《诽谤令》、 “夷三族”、肉刑等具有秦朝特色的法律或刑 罚都是在孝惠、高后、孝文、孝景几朝才逐渐 废止,而且效果还并不好。 • 汉初存在着一大批秦朝遗留下来的“吏”,这 些人以萧何、曹参为代表,他们通晓秦朝法令, 并擅于运用法律。这样就导致,即使中央政府 逐渐地废除苛法酷刑,在地方上也无法得到有 效的贯彻落实。 • 虽然孝武帝时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方略,但儒家只是一种治理的意识形态,而 真正能够有效运行的仍然是“申韩法术”,中 37 国法律自此出现了“外儒内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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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变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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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时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朝代, 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 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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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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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现揭开秦朝法制的内容:
• 《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 11号墓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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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制概要
•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 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 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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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制的特点:
•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 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 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 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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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盐铁论· 刑德》 • “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 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至 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 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 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 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 之”。 ——《汉书· 刑法志》 34
故事四:汉武帝的“文治”
• 汉武帝的“文治武功”: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沟通西域,吞并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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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书》评叙刘彻“雄才大略”,《谥法》说 “威强睿德曰武”,就是说威严,坚强,明智, 仁德叫武。在中国历史书内,“秦皇汉武”经常 互相衔接。他的功业,对中国历史进程和后来西 汉王朝的发展影响深远。 • 登基之初,汉武帝继续父亲生前推行的养生息民 政策,进一步削弱诸侯王的势力,颁布大臣主父 偃提出的推恩令,以法制来推动诸侯王分封诸子 为侯,使诸侯王的封地不得不自我缩减。同时, 他设立刺史,监察地方。加强中央集权,将冶铁、 煮盐、酿酒等民间生意编成由中央管理,禁止诸 侯国铸钱,使得财政权集于中央。 • 思想上,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 建议,为儒学在古代中国的特殊地位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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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的社会 变化 • 生产力发展导致经济制度发生变化
田制改革承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兵制改革加速了阶级关系的变化
• 礼崩乐坏 • 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 思想文化“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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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产“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等人的 反对。 国将亡,必多制。——(晋)叔向 吾以救世也。 ——(郑)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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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经》的特点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重刑主义思想; 诸法合体; 改刑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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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经》的影响 • 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封建法典。 • 《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 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 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 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 秦朝的暴政引起了阶级矛盾与社会的动荡 不安,导致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 农民起义。前206年,秦王子婴向刘邦投降。 仅15年,秦朝便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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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灭亡反映出法家思想在封建王 朝治理实践中的失败
• 秦朝的统一,法家思想可谓是功不可没。秦始皇继续利用 法家思想治国,靠严刑峻法来高压统治老百姓。 • 法家思想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国家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国家 政治哲学与谋略体系。法家学说的实践性有利于君主权力 的增长和国家力量的强化,但都是建立在武力和强权之上, 而对文化却是忽略的。法家思想不适合作为一个新兴统一 王朝的指导思想。 •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法家思想为秦帝国的建立立下 了汗马功劳,也埋下了灭亡的种子,国家统一后统治者应 该改弦更张。在法家思想统治下老百姓尤其是士大夫心中 没有一个目标,没有一个为之奋斗的理想。其后的儒家思 想就弥补了这一缺陷,使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久的延续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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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 • 又名李克,战国时魏国人, 李悝在魏文侯时,任相10 年,主持变法,是战国初 期法家的始祖。《汉书· 艺 文志》有《李子》32 篇, 列为“法家”之首,可惜 书已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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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李悝变法的内容 • 李悝(kui)担任魏相后实施变法,在政治 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经济上尽地力之教、 实行“平籴法”;在法律上制订《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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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经》的内容共六篇: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拾遗补缺,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 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 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 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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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制的特点:
•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 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 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 司法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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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制的特点:
•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 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 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 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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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初年法律仍沿袭秦朝法制
• 《约法三章》 • 前206年,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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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发生变化
• 董仲舒(公元前179-公元 前104)) • 西汉时期著名的思想家, 儒学家,他把儒家的伦理 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 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 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 “大一统”、“天人感应” 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 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 其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 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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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制的特点:
•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 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 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 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 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 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 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 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公布于众,这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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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产 • 郑国贵族,与孔子 同时。他是郑穆公 的孙子,所以又称他 为公孙侨、郑子产。 公元前543年到522 年执掌郑国国政, 是当时最负盛名的 政治家。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 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 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 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 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 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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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仍以传统法家思想为指导
• 一、“重法” 与“隆君” “以法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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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仲舒的儒家学说 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提出“君权神 授”、“德主刑辅”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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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制
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 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 ——《春秋繁露· 为人者天》
⑵在思想上,要求“独尊儒术、罢黜百家”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 使并进。 ——《汉书· 董仲舒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