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造的厂房应该按照什么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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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描述:我单位委托⼀建筑公司建造⼀⼚房,由对⽅包⼯包料,现已建好,我们按协议书上的价款⼊固定资本帐,请问能否按此价款提取折旧?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为计税基础;
(⼆)⾃⾏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前发⽣的⽀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相关费⽤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相关费⽤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的改建⽀出增加计税基础。

“据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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