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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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1.05
•【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1〕 1 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委拟定的《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应急状态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滨海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实施
4.2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通信保障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费用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滨海新区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以下三种状态之一:
1.2.1紧张状态。
本地区出现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情况,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社会反响强烈。
1.2.2紧急状态。
本地区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部分区域粮食脱销断档,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
1.2.3特急状态。
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全区绝大部分区域及周边地区市场粮食脱销断档。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区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苗头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控制有效。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成立滨海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主管区长
副总指挥: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公安塘沽交警支队、农发行滨海分行主要负责人。
2.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区有关部门推动、实施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委,由区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由区粮食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公安塘沽交警支队、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滨海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本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并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掌握粮油市场波动的品种、范围、幅度、发展趋势以及各方面的反映。
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我区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等应急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区建设和交通局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和协调各运输部门,将应急粮食供应工作落实到位。
(5)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推动粮食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粮食供应。
(6)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和区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食食品质量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综合协调粮食食品安全,严肃查处在粮食加工、销售以及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超量使用添加剂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
(7)公安塘沽交警支队负责保证粮食运输道路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
食运输管理工作。
(8)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落实应急粮食加工、调运、供应工作;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区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析,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12358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制订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坚持正确舆论引导。
(9)农发行滨海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0)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区发展和改革委同区农业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建立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3.2应急报告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依据相关职责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实施
4.1.1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达到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迅速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我区粮食应急预案,经
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实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4.1.3应急粮食的调配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品种、数量在《滨海新区粮食应急调拨单》上注明,加盖“区发展和改革委”公章。
4.1.4公安塘沽交警支队负责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具有“滨海新区应急粮食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
“滨海新区应急粮食通行证”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塘沽交警支队联合颁发。
4.1.5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区级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1.6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
5 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1.1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要求,保证区级储备粮规模到位,数量到位。
区粮食局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我区储备粮质量完好,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5.1.2在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库存中,动态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以满
足应急之用。
5.1.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区粮食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按照天津市粮食局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取得联系,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任务。
5.2.2区粮食局组织确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
5.2.3做好粮食应急调运的准备。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的运输方式和线路。
5.2.4区粮食局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供应。
5.3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畅通。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费用清算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种性质粮食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市场监测预警成效突出的;
(2)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确定的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