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际商务合同练习与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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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际商务合同练习与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
1. 2011年7月1日,中国的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外国的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
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要约理由: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故是要约。
(2)2011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认可,并且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并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乙公司复函称:若甲公司愿意价格下降200元则愿意购买,所以并没有承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并履行合同,也就不构成承诺。
)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理由: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题中,乙公司7月10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2.中国甲建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委托乙经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代销其建材产品,与乙公司达成以下代销协议:
(1)乙公司开发客户并代销建材,买方将货款直接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按销售数额给乙公司提取8%的佣金;(2)佣金每个季度支付一次;(3)合同有效期3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价值500万元的建材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开始展开促销活动。
在第一年的合同履行期内,乙公司共销售建材350万元,应得佣金28万元,但只得到15万元,尚欠13万元的佣金没有得到偿付。
原因是在代销过程中,有价值8万元的建材意外而遭受损失,对该损失的分担,双方产生争议。
因此,在第一年结算时,甲公司未支付乙公司13
万元佣金。
于是乙公司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解除合同,将剩余的建材发运给甲公司,并扣留了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建材,要求甲公司支付佣金后再归还给甲。
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
经过调查得知,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无建材经营这项内容。
于是甲公司认为:该
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30万元,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外资企业签订合同时已是该公司的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外资企业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
双方为此发送纠纷。
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企业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
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企业所需的仪表。
乙外资企业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10日的宽限期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外资企业急需的仪表。
乙企业为此损失了20万元人民币。
于是乙外资企业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案情,参照国际商务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外资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外资企业就合同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修改补充?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乙外资企业与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请说明理由。
4.中国的甲公司与在我国境内的乙外资企业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
在签订合同时乙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付款提供保证,当甲公司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双方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向乙外资企业支付定金30万元,双方并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5%,即50万元。
考虑到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乙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甲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
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保证人丙的同意。
乙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
乙外资企业未经甲公司的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改由丁向甲提供。
乙与丁向甲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
甲虽接受了货物,但以乙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乙向甲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而甲公司则以法院可能会偏袒乙外资企业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问题分析】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l)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简答: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
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地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协议将A种货物改为B种货物,属于合同的变更。
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或: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
因为甲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经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
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乙行使哪一种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
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甲公司与乙外资企业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关键要看合同的标的额是多少。
我国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该案是由法院受理,还是应由仲裁机构受理?为什么?
该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为双方没有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公司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没有相关条款,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
)
(6)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主合同。
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5.中国福州的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2年8月1日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50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内容约定如下:
(1)设备直接由韩国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在中国广州的丙外商投资企业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8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50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余的350万元货款;
(4)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8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20万元。
9月1日,丙外商投资企业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
甲公司催告丙外商投资企业,限其在9月3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
至9月30日,丙外商投资企业仍未能交付该设备。
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10月1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0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200万元。
乙公司以丙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问题分析】根据上述情况和国际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
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
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6)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
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在我国境内的甲外资企业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货物成交总金额为150万元,买方甲外资企业应支付卖方乙公司“定金”25万元和“订金”15万元。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为合同成交额的30%。
合同订立后,因甲外资企业违约,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除定金25万元和订金15万元不予返还外,还要支付违约金45万元,赔偿金1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于是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分析】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对乙公司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2)违约方甲外资企业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的总金额是多少?
(3)此定金与彼订金有哪一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