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日护理保险之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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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护理保险之国际比较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老年护理广受关注。

本文主要从制定背景及法制、护理保险性质、覆盖范围等七个方面对美、德、日三国护理保险进行了详细的比较。

标签:护理保险比较老龄化
根据联合国对全球191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预计到2050年,全世界91.6%的国家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1]。

所以,为了应对“老龄化时代”到来,“护理保险”的建立迫在眉睫。

护理保险,又称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LTCI)、看护保险以及介护保险,它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年老、伤残等原因而需要他人长期照顾时,国家或者保险公司通过为其支付费用或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来缓解被保险人生活负担的一种保险。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已经实施了这种保险,其中美、德、日三国尤其引人注目。

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国家护理保险进行比较,希望能为我国学者对护理保险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1 法制比较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全世界护理保险建立最早的国家。

经过近40年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目前护理保险已成为美国最受欢迎的商业保险之一。

德国建立护理保险的时间比美国晚很多,但德国护理保险比美国要更有强制力。

德国“于1994年通过立法正式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于1995年1月1日生效”[2]。

随后,德国在2008年对护理保障进行了进一步改革。

日本护理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的模式。

日本政府在1995年就提出了“关于创设护理保险制度”的议案,在1997年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通过,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 护理保险性质比较
根据护理保险实施主体不同,将其分为商业护理保险和社会护理保险两类,前者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后者由国家强制实施。

美国的护理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以高度商业化为特征,人们自愿投保参加。

由于护理保险保费较高,这种商业模式仅适用于收入较高的美国人群,而收入较低人群的护理服务一般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但对保障对象
要求(在美国官方规定的、生活在最低贫困线以下)极为苛刻,并且保障程度较低,无法从根本上缓解高额的护理费用给人们带来的负担。

德国将护理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险体系,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事故保险共同组成了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五大支柱”。

德国护理保险一个显著原则是“护理保险遵从医疗保险原则”,即所有拥有医疗保险的人,均必须参加法定护理保险。

日本紧随德国,也采取了社会护理保险形式,护理保险成为“继医疗保险、年金保险、涝灾保险、雇佣保险(失业保险)后通过的第五项社会保险制度”[1],由国家强制实施,全民皆保。

但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施行与医疗保险体制相分离的介护保险体制”[3]。

3 护理保险内容及分类比较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一般包括3种护理类型,即日常家庭护理、专业家庭护理以及中级家庭护理[4]。

日常家庭服务主要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日常看护,对看护人员的医疗技能不作过多要求,主要是协助老人日常生活,如帮助穿衣、吃饭、洗澡等;专业家庭看护需要专门医生负责,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同时要具有一定医疗知识的护理人员协助医生进行看护;而中级家庭护理介于以上两种之间,主要针对那些不需要专业护理人员的患者而设,护理时间一般比专业护理时间长。

德国护理保险制度分为家庭护理和住院护理。

其中,家庭护理又可分为家庭自配人员护理、护理机构上门护理和两者兼而有之三种形式[2]。

住院护理又可分为半住院护理和完全住院护理。

当被护理人的情况还未完全达到住院护理标准,而又无法得到足够家庭护理时,就可选择半住院护理方式[2]。

而完全住院护理要求较为苛刻,除了个别“严重情况”,一般必须通过专门医疗机构审核才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日本的护理保险根据看护对象身体健康状况分为2个等级7个层次,即“要支援”(需要社会性的援助)和“要看护”。

其中,要支援包括:
①要支援1度;
②要支援2度。

要看护包括:
①需要部分看护;
②需要轻度看护;
③需要中度看护;
④需要重度看护;
⑤需要最重度看护。

[5]
从以上可以看出,三个国家均重视护理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而且随着福利费用的日益增加,三个国家都日益重视“家庭护理”的作用,尤其是日本和德国。

4 覆盖范围比较
美国护理保险由人们自愿投保,表面上在保障人群上没有限制。

但实际上,由于护理保险高额的保费,这就将大部分收入低的老年群体阻挡在护理保险门槛之外。

德国和日本由于为强制性护理保险,保障范围较广,但在保障人群方面也有严格限制。

例如,德国《社会法典》第11卷第14条规定:护理保险针对对象为“那些因身体、智力或者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残疾而无法完成日常生活所需反复进行的平常事务、且预期时间超过六个月,需要显著或大量帮助的人群[2]”。

同样,日本的护理保障制度规定:被保险人需在40岁以上,获得保险金领取权要在65岁以上,并且是确实需要援助(虚弱老人)和护理(卧床不起或痴呆症)的老人。

[6]
5 护理保险缴费及资金来源比较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产品的一种,投保金额高,投保形式较为灵活:既可以单独签发,又可以终身寿险保单的批单形式签发;既可以由个人进行单独投保,也可以以团体保险的形式来投保。

保费的缴纳与一般的商业养老产品类似,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期限、等待期、投保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保险公司往往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限制在50岁至70岁之间,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越低,则其费率越低。

[7]
德国的护理保险体系主要分为法定护理保险和私人护理保险两方面。

法定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一部分,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相同,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半来自于雇员,另一半来自雇主。

德国的私人护理保险占的比重较小,发展空间也小。

它的待遇水平主要参照法定护理保险的待遇水平,保费率的确定和其他老年保险产品的确定方式及影响因素类似。

日本护理保险缴费方式与德国法定护理保险缴费方式相似,主要是采取国家和个人各负担50%的方式。

其中国家部分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按照2:1:1的比例提供补贴”[8]。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也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65岁以上的老人负担17%,由养老金中扣除,特别困难者由地方政府缴纳;40至64岁的人负担33%,与医疗保险同时缴纳。

[6]
6 支付方式比较
美国长期护理采取费用偿还的方式。

美国护理保险赔偿的评估方法随着时代发展,原来极度苛刻的要求不断完善。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老年护理保险的给付中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赋予被保险人定期购买额外保险的权利或规定日给付额可以5%的年增长率(单利)增加[7]”。

德国主要采用支付护理费用方式。

德国护理保险在赔偿待遇上规定了相应护理等级的固定补偿金额,其余部分必须由被护理者自己承担。

德国护理保险对护理费用的给付并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这意味着被保险人所享受的待遇是逐年缩水的。

日本护理保险一般采用实物(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为主,现金给付方式为辅。

[8]日本护理保险的赔偿支付较为复杂和苛刻。

当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时,他本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先向保险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等待相关机构审核判断其是否需要长期护理。

与支付护理费用(现金)方式相比,实物给付更能适应被保险人多样化需求,护理实效较好;而且能节省总体护理费用。

[8]
7 缴费与给付关联性比较
美国实施的是商业护理保险模式,其保费的缴纳和给付之间完全符合商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二者相关性强。

给付额越高,给付期越长,等待期短,费率越高,保费越高。

德国经过2008年改革,采取了社会公平原则。

社会公平原则,并不是指缴费公平,而是指享受护理保险服务或者赔偿的公平。

收入高者多缴费,收入少者少缴费,但到赔偿给付时,他们享受的待遇是相同的,而这种待遇的判断依据主要视患者病情而定。

这样就使得保费的缴纳和给付之间没有了必然联系。

日本与德国相同,保费的缴纳和给付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总之,美、德、日三国护理保险的建立及实施情况对我国有极强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我国应积极学习,早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护理保险体制。

参考文献:
[1]赵立新.日本护理保险法德制定及启示.学术交流,2006,(11):67~69.
[2]丁纯,瞿黔超.德国护理保险体制综述:历史成因、运作特点以及改革方案.德国研究,2008,第3期,第23卷:42~47.
[3]单佳慧.建立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护理保险.中国保险报,2010-11-
30:第002版.
[4]曾莉,周兰姝.国外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分析及启示.护理研究,2010,(3):570~572
[5]石瑞君,孙丽娜.日本老人护理见闻及对我国老年护理发展的思考.护理学报,2009,(10):26~28.
[6]陈杰.日本的护理保险及其启示.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年3月,第8卷,第二期:69~73.
[7]王岚岚.借鉴美国经验大力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中国保险报,2006-6-19:第005版.
[8]杨红燕.发达国家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启示.中国人口报,2003-3-28: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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