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全面收益观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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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全面收益观的运用
刘婷;陈仕清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一、全面收益观的基本原理(一)全面收益观的涵义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原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

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产权的一切变动。

”根据FASB提出的全面收益概念,全面收益可以表示为:“全面收益=净收益+其他全面收益”,其中净收益是在现行会计实务中确认的,其他全面收益指的是除净收益以外在各个会计期间内的其他非业主交易引起的权益变动。

与传统会计收益相比,全面收益包括了那些未实现的、超越损益表的利润和损失的要素,能更好地反映期间内净资产的全部变动。

【总页数】2页(P71-72)
【作者】刘婷;陈仕清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全面收益观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J], 杨春红
2.全面收益观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J], 卿琳; 崔雨
3.浅析全面收益观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J], 苏晓蕾
4.全面收益观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分析 [J], 杨淑芳
5.全面收益观在新会计准则中应用的分析 [J], 孟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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