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卷烟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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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
二00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卷烟网上交易管理,规范卷烟经营行为,提高卷烟交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行业卷烟内部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网上交易是指行业工商企业(会员)利用国家局的卷烟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卷烟内部交易的业务活动。
卷烟网上交易包括省际间卷烟交易和区内卷烟交易。
省际间卷烟交易指区内商业会员与区外工业会员之间的卷烟订货、区卷烟销售公司与区外销售公司之间的卷烟调剂业务。
区内卷烟交易指区内商业会员与区内工业会员之间的卷烟订货、区卷烟销售公司与市公司、市公司与市公司之间的卷烟调剂业务。
第三条卷烟网上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市场引导、计划调控;企业衔接、省级平衡;统一平台、分级管理;规范运作、诚实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际间卷烟网上交易和区内卷烟网上交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区局(公司)和工业公司共同成立工商协调小组,负责区内工商卷烟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协调小组由区局(公司)和工业公司主管领导共同负责,销售、计划、生产部
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区卷烟销售公司归口管理所属商业会员卷烟网上交易业务,审批商业会员签订的区内卷烟交易合同并监督、考核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商业会员参加国家局举办的省际间卷烟网上交易活动。
第七条市级局(公司)以卷烟交易会员身份参加卷烟网上交易活动,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对卷烟进行实物交收。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卷烟网上交易实行计划管理。
交易计划分为省际间卷烟交易计划和区内卷烟交易计划。
第九条省际间卷烟交易计划管理。
(一)计划分配。
在每半年省际间卷烟集中订货前,由区局(公司)将国家局下达的半年调入计划总量分解到各商业会员,并将分解计划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二)计划调整。
区局(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已分解到各商业会员的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计划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十条区内卷烟交易计划管理。
(一)区产卷烟产销计划衔接。
在每季度区产卷烟交易前,由区卷烟销售公司汇总各商业企业的需求,提交工商协调小组,工商协调小组以召开产销衔接会的形式对季度区产卷烟产销计划进行衔接和平衡;
(二)区产卷烟计划分配。
区产卷烟交易计划一般直接由参与交易的工商会员双方协商确定。
当出现供应计划不足时,由区卷烟销售公司统一进行计划平衡,交易双方须严格按照平衡后的计划签订交易合同;
(三)商商调剂计划管理。
卷烟商商调剂仅限于区内商业会员之间进行少量的卷烟余缺品种调剂。
需要调剂的双方须事先向区卷烟销售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签订商商调剂合同。
第四章牌号管理
第十一条对网上交易的卷烟产品实行代码管理。
只有取得国家局核发产品代码的卷烟,才允许参加交易活动,否则不能交易。
第十二条对网上交易的卷烟牌号管理要求如下:
(一)非低档烟原则上必须是国家局确定的百牌号产品名录内的牌号;
(二)重点扶持名优卷烟品牌、大品牌和成长性品牌;
(三)销量小、效益差的品牌规格要逐步退出市场;
(四)符合区局(公司)各个时期关于品牌整合的具体部署和要求。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卷烟网上交易必须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电子交易
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类型。
网上交易合同分为订货合同和调剂合同。
订货合同是指工业会员(包括工业会员委托的代理者和包销工业产品的商业会员)与商业会员签订的六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
调剂合同是商业会员之间为调剂余缺签订的三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时间。
(一)省际间卷烟交易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集中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做出统一安排后,另行通知;
(二)区内卷烟交易每季度集中交易一次,交易时间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30日;
(三)其他时间可根据需要随时补签卷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内容。
交易双方通过国家局卷烟交易信息平台签订交易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执行期限、卷烟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在签订省际间卷烟交易合同前,区内商业会员须按照区卷烟销售公司下达的分解计划填写交易品种、交易数量申请表(格式自定),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区卷烟销售公司,再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的鉴章。
省际间卷烟交易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鉴章并核销已完成的交易计划。
区内卷烟交易由区局(公司)和工业公司分别鉴章,并核销已完成的交易计划。
未经鉴章的合同经交易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的执行与准运证的开具。
(一)省际间卷烟交易按合同开具准运证。
每份合同对应一份准运证,由供方会员打印电子合同,与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
(二)区内卷烟交易可对交易合同分解执行,每执行一次,开具一份相应的准运证,直至合同全部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除、更改和增补。
为维护合同严肃性,提高合同履约率,各市公司要根据当地市场的需求做好卷烟购进计划,所签订的合同不能随意解除、更改或增补。
如确实需要解除、更改或增补合同,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省际间交易合同的解除、更改或增补。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并报区卷烟销售公司审核批准后,再向国家局提出解除或增补申请,经国家局批准后,双方才能上网解除或增补合同;合同需更改、置换的,必须在合同执行日期生效满2个月后(即上半年合同在3月份以后,下半年合同在9月份以后)才能向区卷烟销售公司提出更改、置换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局申请合同更改、置换,经国家局批准后双方才能上网更改、置换合同;同时须将更改、置换后的合同报区卷烟销售公司备案。
(二)区内交易合同的解除、更改和增补。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并向区卷烟销售公司和工业公司提出解除、更改或增补申请,经区卷烟销售公司和工业公司分别批准后,双方才能上网解除、更改或增补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履约。
各商业会员的合同履约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六章信息查询
第二十一条卷烟网上交易数据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保存,各会员单位可通过卷烟交易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卷烟网上交易信息查询进行权限管理。
(一)国家局有关部门有权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信息;
(二)区局(公司)有权查询所属商业会员的交易信息;
(三)各商业会员可在网上随时查询自身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会员单位要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网上交易的帐号信息和交易专用卡,如变更持卡人,丢失或损坏交易专用卡须及时申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