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号安全培训制度(发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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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二矿发〔2014〕102号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外协单位:
为加强公司培训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培训制度通知
二号煤矿综合办公室2014年3月27日印发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培训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的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三项”岗位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七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复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矿业公司职工培训中心(三级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
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二条各区队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种工种培训,要对照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种作业工种范围,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把需要培训、复训的工种和人员名单提前1-2月报人力资源部,对报送不及时的单位处罚1万元,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公司各级培训机构职责及培训内容第十三条公司职工培训中心职责:
1、按照国家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及矿业公司职教中心的统一安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制定全年各类专业培训的教学工作
计划和课程进度计划,使教学各环节得到合理安排,并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教师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组织编制安排课程表,掌握教师的授课情况,做好授课调度,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任务。

4、加强培训学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培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组织提供所办培训班的教材、教学用品以及学习数据等,并保证教材数据的更新。

6、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管理。

7、做好培训合格证书的制作、办理与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和学员考勤奖罚制度,做好学员和学籍的管理工作。

8、负责完成上级领导或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培训中心培训范围:
新职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日常业务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十五条基层区队培训站职责:
1、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工作。

2、按时落实人员参加三级培训机构和公司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及时报送培训相关资料。

3、组织区队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总结交流和推广公司先进的生产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成立本队各岗位(工种)的学习小组,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5、建立健全区队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档案。

6、完成公司或部门交办的其它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基层区队培训站培训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2、岗位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技术特征和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3、生产接续、停产检修期间的技术措施、作业规程;
4、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岗位危险源辨识及习惯性违章;
6、所在岗位或矿井发生灾害避灾路线,自救器和救生舱的使用方法;
7、岗位描述、双险双控的内容;
8、矿上安排的其他专题培训。

第六章外协施工单位新职工入井安全培训第十七条井下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2
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作业人员带领下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

在岗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八条煤矿新职工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国家法律法规及矿规矿纪,国家有关安全形势,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预防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运输安全知识,采掘安全知识,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质量标准化知识,矿山急救及避灾路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岗位描述、手指口述”相关内容等。

第十九条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二十条对外协施工单位职工实行有偿培训,收费标准如下:
1、初训:72学时(10天),每人每天20元;
2、复训:36学时(5天),每人每天20元;
3、书本、资料及办证费按照定价、耗材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生产部、机电部、通风部、安监部、信息办、地测部、人力资源部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协单位入井人员的管理,不断推进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打造本质
安全型矿井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外协施工单位职工培训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财务部收取。

教师授课费、书本费、培训用品、制证费等从培训经费中列支,每年底,对优秀教师及在安全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全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上班情况,分期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从业人员培复训工作,并及时收集上报培训所需的资料(学员学籍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1寸彩色免冠照片及电子版等)。

第二十四条全员培训内容
1、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技术;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4、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培训奖惩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强令未经培训职工上岗的单位,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2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加倍处罚。

1、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

对于组织混乱、未及时安排职工培训、人数不能保证在80%以上,导致培训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单位,罚款1-2万元。

2、培训期间,对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学员处罚500-2000元,并对所在单位处罚5000-10000元。

3、参加培训的职工,出勤达不到2/3或冒名顶替者,取消考试资格;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持证上岗。

4、对检查发现的无证上岗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罚款500元/人次,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人次。

职工上岗时必须携带操作资格证,并且妥善保管,丢失证件者必须于一周内补办,补办费自理,否则罚款200元。

5、学员要遵守培训纪律,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次,旷课者罚款100元/天.人。

严禁在教室吸烟,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破坏职工培训中心仪器设备、教学器材及室内外墙壁、牌板等,照价赔偿,并处罚5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为更好地激励员工,提高对培训的重视程度,积极参加培训,实行培训结果与职工工资待遇挂钩。

对达不到培训要求的进行处罚,连续补考2次仍不及格者按照《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矿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等培训,实行职教中心和矿人力资源部双重考核。

参加培训学员要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

根据职教中心提供的培训学员情况返馈单,对于不按时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学员处罚500元,对补考不及格的,培训费用个
人承担,并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或工资按原标准的80%发放,直至培训合格。

2、矿职工培训中心组织的入井安全、“四新”技术、转岗、轮岗、职业道德、企业文化等专题培训,参加培训学员要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

对于不按时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学员处罚300-500元,对补考不合格者,培训费用个人承担,并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或享受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直至培训合格。

3、对于冒名顶替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对替考人员罚款300元并对参加培训学员罚款500元,并取消考试资格,重新培训,培训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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