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9-2010年为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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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8]135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
通知
(丽政办发〔2008〕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2001年以来,我市积极创造条件,坚持每年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活动,得到了广大老年人和社会群众的拥护与好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利益,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4号)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决定2009-2010年继续为老年人办实事。

为确保各项实事的有效落实,现就实事项目、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实事项目和责任部门
(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大困难老人社会救助力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0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

建立临时社会救助制度,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因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临时救助。

责任部门:市人劳社保局、市民政局。

(二)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待遇标准。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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