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5)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范本1. 进出场申请管理1.1 所有进出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填写进出场申请表,并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进出施工现场。
1.2 进出场申请表中必须注明进出时间、目的、进出人员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1.3 项目经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出场申请进行审批和限制。
2. 安全生产管理2.1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2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鞋和安全带,并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2.3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如禁止入内、危险区域、作业部位等。
2.4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灭火设备的正常使用。
2.5 施工现场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场地管理3.1 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合理划分,设立施工区域、材料堆放区、机械设备存放区等,并进行明确标识。
3.2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材料堆放要有序,严禁乱堆乱放,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和秩序。
3.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围挡和标明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工地的安全与保护周围环境。
3.4 施工现场的工地巡查和巡视要及时,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并记录。
4. 施工设备管理4.1 施工现场内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合格检测并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4.2 施工现场内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合理布置,避免相互干扰和安全隐患。
4.3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4.4 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机械设备操作的安全距离和作业空间,禁止将设备用于非法非正当用途。
5. 施工材料管理5.1 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标准并有相应的检测报告。
5.2 施工现场内材料的堆放必须合理规划,避免造成安全隐患和影响施工进度。
5.3 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材料的完好与安全性。
5.4 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必须进行合理分类、标明规格型号和用途,方便管理和使用。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2023-04-18 政府令第343号公布自2023-06-01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第三条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宁政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地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物资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工地现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节能环保、文明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完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工地现场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责任人制度。
工地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等。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工地现场的整体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材料员负责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地现场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度管理制度、投资控制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工地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第九条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工地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施工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工地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等。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进度管理第十四条工地现场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进度监控和调整工作,及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城镇环境卫生,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曲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拆除工程活动和建设储备地块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为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统一建房和个人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施工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第四条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第十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第十一条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第24条予以处罚.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予以处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江南八城区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区两县建筑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维、卷扬机等作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四自然灾害;五施工高峰期之前;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第四条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督促区县建工设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层级监督是指市建工局对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五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七其它有关事项.第四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听取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五条层级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区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六条层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层级监督检查中成绩显着的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工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七条市建工局对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第三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区县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第四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五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各区县建工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站站长.第六条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二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三提出改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第三条联络员组成人员:三区二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部分外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驻宁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企业分管负责人.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南京市建工局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一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确定落实.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第五条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或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三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通过文件、简报、建工局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市建工局对工作成绩显着的联络员将予以表彰.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在我局原有的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修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二、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一深基坑坍塌;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五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三、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一市建工局成立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市建工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库名单、专业施工类应急抢救队伍库名单、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库清单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四、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紧急调集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力量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组织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七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市建工局指挥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二建工局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六、应急处理预案一接到事故后10分钟内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1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相关部门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二应急处理措施1抢救方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调集必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行抢救.如有人员失踪,应尽快查清下落,同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请相关专家制定深化抢救方案,必要时请求军警部门协助抢险,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建设单位现场工程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现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单位的现场工程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现场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现场工程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环境友好、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对工程的组织、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明确现场工程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管理,确保供应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活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文明三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现场工程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工程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设立现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数量。
第十四条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岗位责任,明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和流程,明确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南京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升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再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已及對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地有关单位和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以地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會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地主管部门. 市政公以.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否得损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地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個人否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地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再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地施工技术,使以安全地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對再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地单位和個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工程方可开工.施工现场地范围,已经批准地建设工程以地.临時以地.临時占以道路范围为准.http。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地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地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地真实.完整.准确.建设单位否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地现场管理工作.對违反合同约定地,施工单位有权拒绝.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地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地监督职责.第十条实行总承包地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地施工现场地管理.工程工程依法发包给多個施工单位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地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個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地,应当再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以.并书面通知其她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地费以.施工现场管理中产升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時以地等有关费以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再招标投标時应当列为否可竞争费,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再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地标准计取,否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以,否得挪作她以.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時,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以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地施工组织设计.http。
工地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工地现场施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地现场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施工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施工管理制度适用于工地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包括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施工队伍等。
三、施工管理组织机构1. 项目部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安全员、材料员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2. 现场施工组织现场施工组织由施工队长、质量员、安全员、技术员等组成,负责具体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
四、施工前准备工作1. 准备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2. 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协调;3. 安排好施工队伍,并做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安全管理1. 实施“负责任的施工”制度,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安排不熟悉的工人进行高风险作业;2.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标识;3. 安排专人每天巡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4. 做好施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5. 按规定进行施工工地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六、质量管理1. 制定施工质量检查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2. 严格按照质量验收规程进行验收,杜绝次品进入下一个施工环节;3. 检查并记录施工材料的来源、质量、数量等情况,确保符合相关标准;4. 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建立“零缺陷”文化。
七、文明施工管理1. 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施工、文明施工;2. 标志性地设置施工区域、施工通道和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通畅;3. 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卫生管理,随时清理施工垃圾和积水;4. 做好施工现场的绿化和环保工作,保护环境,降低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八、外协管理1. 外协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提供合格的施工人员和设备;2. 签订明确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3. 定期检查外协单位的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九、施工日志管理1. 每天定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事项,形成施工日志;2. 施工日志必须由现场施工组织签字确认,并报送项目部备查。
施工现场工程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施工现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相关规定。
2.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
3.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立围护设施,保持工地周边整洁,无垃圾、污水等污染。
4. 施工现场应设置五图一牌,包括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安全示意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示意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示意图、施工现场交通示意图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牌。
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环境保护制度1.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六、工程进度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进行。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及时解决进度中的问题。
七、工程资料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在本文中,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与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在建筑工程的规划与设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首先,必须确保规划与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其次,应当对工程用地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适当的安全限界,并进行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还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合理规划逃生通道、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
二、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存在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地的安全。
首先,建筑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次,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明确各项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通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此外,还应注意对危险源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及时整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三、使用与养护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使用与养护阶段的安全管理,以确保长期的安全运营。
首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安全使用的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其次,建筑物必须经常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还应定期对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同时,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还应具备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南京市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违规人员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吊销建筑资质证书等处罚。
此外,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稳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宁政办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9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市建委2005年6月)施工现场是工程参建各方的主要活动场所,也是反映城市环境面貌的重要窗口。
由于众多施工现场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因此,施工现场围挡的规范、整洁、美观与否,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建设形象,而且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照《关于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意见》(宁建基字[2005]206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今年是我市“建设新南京,迎接十运会”的决战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贯穿于工程建设的一条主线。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令的具体体现。
各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做好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现场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参与人员在工程现场管理活动中的行为。
三、组织架构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立项、审批、设计和监理工作。
2.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
3.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工程现场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工程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保证施工现场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起重机械、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3)定期组织安全例会,及时通报工程现场安全事故和隐患,制定安全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资格,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承包单位。
(2)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要求施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与检验。
(3)监理单位应做好现场巡查和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3. 施工进度管理:(1)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进度顺利。
(2)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计划和进度表,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进度计划的严格执行。
4. 环境保护:(1)工程现场应设置围挡,遮挡施工扬尘,减少环境污染。
(2)建设单位应设立环保岗位,做好环境监测与管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3)施工单位应合理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处罚和奖励机制1. 处罚: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1)轻度违规: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
(2)中度违规:罚款或停工整改。
(3)严重违规:责令停工、吊销资质或法律追责。
2. 奖励:优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各方积极履行职责。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
总监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
总监、专监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一级工程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无法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
施工过程中,项目总监变更每三年不得超过两次。
变更后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
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
现场检测仪器配备应符合附表规定。
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1. 工地安全已人人有责,每位工人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 工地内设立临时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切勿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 确保所有机械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维护保养工作要到位。
二、环境保护1. 建筑废弃物要分类处理,分别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区。
2. 建筑工地要进行垃圾清理工作,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3. 施工现场要进行有效的扬尘控制,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 确保工地附近的道路通畅,避免对交通造成不良影响。
三、施工质量管理1. 建筑工作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任何变动必须经过批准。
2. 工程进度要严格控制,确保按计划进行施工。
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作,材料要符合标准。
4. 完成建筑工程时进行验收,确保质量达到要求。
四、卫生管理1. 工地内设有卫生检查员,负责每日卫生检查。
2. 工人要保持个人卫生,要求定期更换工作服和清洁工具。
3. 工地内设有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如洗手台、洗手液等。
4.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卫生清理,确保工地的清洁和卫生。
五、安全防火管理1. 工地内禁止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2. 工地内设有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3. 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4. 工地内有明显的消防通道,以便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六、外部沟通与协调1. 工地要与周边居民进行沟通,解决他们的合理要求。
2. 定期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问题。
3. 对于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4.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地的施工情况和管理情况。
七、奖惩制度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停工整顿或撤销合同。
2. 对于工地内积极参与安全、环保及质量管理的工人,给予相应奖励。
3. 对外部沟通不畅、工地管理混乱的情况,建设单位予以警告或罚款。
4. 建筑工地管理部门要对工地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建筑工程现场作业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现场作业管理制度1. 作业管理目的为提高建筑工程现场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工程质量,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风险,特制定此作业管理制度。
2. 作业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现场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作业、机械作业、电气作业等。
3. 作业前准备3.1 确认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确保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证书。
3.2 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内容、时间安排、人员配备等。
3.3 对需要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4 根据作业环境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作业安全。
4. 施工现场管理4.1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区域和禁止进入区域。
4.2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
4.3 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现场,确保作业安全。
4.4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禁止乱堆放和乱丢弃材料和垃圾。
5. 作业规范5.1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
5.2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
5.3 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高度集中和全神贯注,避免工作疲劳和精神涣散。
5.4 作业人员必须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6. 作业检查与评估6.1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作业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6.2 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其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6.3 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和相关方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各方履行其职责。
7. 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7.1 如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确保伤员及时得到救治。
7.2 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尽快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7.3 事故发生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8. 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8.1 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业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操作。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工地外侧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及各功能板块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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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议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管理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现场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征收拆除工地、单位自有房屋拆除工地、小区环境整治出新工地及由本区立项和依法不需要立项的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南京咼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新城、浦口新城、南部新城、麒麟科技创新园、仙林大学城、软件谷、中新生态科技岛等负责本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本条所述承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区(园区)确定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
第五条(社会责任)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造成损坏的,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
(四)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二)在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工程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四)见证现场取样送检,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检查。
(二)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社会保险。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四)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依法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出租单位责任)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专业化管理鼓励)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安全文明措施费结算)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格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停工管理)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协议约定,做好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管线单位责任)施工现场涉及管线作业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交底和指导服务。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七条(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协调)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十八条(施工前验收要求)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台设置及保洁责任的落实,并报施工现场监管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十九条(围挡要求)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砌体、金属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表面整洁、美观,色彩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二)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 2.0米,市政基础设施、地铁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 1.8米,临时道路挖掘采用不低于1.2米的警示护栏。
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 2.5米。
(四)基础平整、牢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第二十条(场容场貌)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出入口、操作场地应当实施硬化处理;城区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应当实行硬地坪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保洁措施,不得积尘、积泥。
施工现场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二^一条(车辆保洁措施)车辆冲洗台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并设置排水沟、污水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设施,由专人负责保洁。
冲洗台的长度不得小于8米,宽度不得小于6米。
确因场地条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台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保洁措施,确保净车出场。
推广使用自动冲洗装置。
第二十二条(标识牌要求)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下列施工标牌:(一)工程概况牌。
(二)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三)安全生产牌。
(四)消防保卫牌。
(五)文明施工牌。
(六)扬尘防治公示牌。
(七)危险源公示牌。
(八)应急救援预案告示牌。
(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控制措施:(一)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密目式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材质的安全网。
(二)裸置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
(三)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加工易产生粉尘的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
(四)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法,拆除作业时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六)不得现场拌制石灰土、二灰结石和水泥稳定碎石。
(七)路面铳刨后应当采取控制扬尘的方式进行清理,并在24小时内摊铺沥青。
第二十四条(渣土运输出场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现场管理员,负责运输车辆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配合和服从施工现场清洁保洁的管理。
运输车辆未经冲洗干净不得出场。
第二十五条(便民通行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周边居民交通出行提供可靠的安全环境:(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二)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现场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设置围挡予以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