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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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篇)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篇)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工程施工现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

2、管理职责2.1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2.2工程部负责提供现场工程施工的所需图纸,并确保图纸的正确有效.3、工程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3.1工程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质量、进度、安全及成本控制。

3.2质量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控制,工程质量均要达到优良(或合格),能顺利交付使用.3.3进度方面要求: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合同的工期要求,确保最终交付业主的日期.3.4安全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3.5成本控制方面: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工作,分多级、多层次签字程序,有效降低总价外费用。

4、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控制工作程序及内容4.1工作程序采用多级、多层次管理方法,即(1)监理确认有:现场监理先认可后总监签认;(2)工程部签字认可有:现场管理人员、工程部经理、总经理分别签字认可;成本控制方面还需审计部复核签字认可。

4.2质量控制内容主要有:交点定位工作,各施工工序抽检工作,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及评定,材料控制工作等。

4.3进度控制内容:按施工合同中要求的合同工期,制定出总进度计划及月进度计划、周计划,根据该计划监督其落实情况,找出未完成原因,然后解决问题,直至计划能按预定日期计划完成。

4.4成本控制:对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严格按多级、多层次签字程序有序控制成本。

4.5安全管理:工程例会上强调安全管理,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督促按检查结果整改。

5、现场签证工作程序5.1凡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发生工程合同范围外的变更或特殊情况,需现场签证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5.1.1施工单位要如实填写签证单,一式三份,注明签证内容、详细位置、增减工程量大小,及时交给监理进行审核。

5.1.2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初审,如签证内容属实的,由工程部签署意见后提交审计部审核。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城镇环境卫生,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曲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拆除工程活动和建设储备地块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为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统一建房和个人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施工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应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和改进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机电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确保施工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原则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准科学。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程总控室、施工现场办公室、施工仓库、生活区等基本设施。

第七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八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明确各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器材,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危险源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不产生影响。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保护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处理和处置工作,保证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

总监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

总监、专监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一级工程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无法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

施工过程中,项目总监变更每三年不得超过两次。

变更后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配备应符合附表规定。

南京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升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再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已及對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地有关单位和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以地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會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地主管部门. 市政公以.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否得损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地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個人否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地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再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地施工技术,使以安全地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對再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地单位和個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工程方可开工.施工现场地范围,已经批准地建设工程以地.临時以地.临時占以道路范围为准.http。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地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地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地真实.完整.准确.建设单位否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地现场管理工作.對违反合同约定地,施工单位有权拒绝.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地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地监督职责.第十条实行总承包地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地施工现场地管理.工程工程依法发包给多個施工单位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地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個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地,应当再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以.并书面通知其她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地费以.施工现场管理中产升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時以地等有关费以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再招标投标時应当列为否可竞争费,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再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地标准计取,否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以,否得挪作她以.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時,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以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地施工组织设计.http。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http;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项目现场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加强施工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产品品质,减少安全事故,惩罚违章,奖励先进,特制定本办法。

条款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条现场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安全质量事故,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直接处罚,甲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2条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发包人的书面指令、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及暂停工令不按规定进行整改回复的,每次扣款1000元。

第3条不按上级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配备管理人员,以致影响现场施工正常进行,书面通知后16天仍不到位的,每人次扣款1000元。

第4条不按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导致现场无序施工;不按方案施工导致事故隐患产生,每项方案扣款500元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加倍扣款。

第5条监理例会无故不参加者,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扣款200元,、安全员、质检员等每人次扣款100元,迟到者(超过5分钟)每人次扣款20元,迟到时间达16分钟以上者扣款50元。

该款项由监理方负责收取并记帐管理,用于现场奖励费用。

第6条竣工档案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提交,每次扣款1000元。

第7条扣款在拨付进度款时扣除。

第一章安全管理第8条施工前不进行安全交底,分包单位进场未签安全协议,对安全设施不组织交接验收、违章指挥、对严重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每次扣款500元。

第9条现场发生聚众堵塞交通、私自封堵大门、擅自拉闸断电、攀爬塔吊、打群架等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者,每次扣款1000元。

第10条有意破坏成品或半成品、破坏公共设施、偷盗集体财物,除按治安管理规定交公安机关处理外,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扣款500~2000元。

第11条不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赤脚上班、赤膊作业每人次扣款50元;高空作业不拴安全带每人次扣款200元;乱抛材料、工具、杂物,野蛮施工的,每人次扣款100元;高空抛物(特别建筑垃圾),每人次扣款500元。

第12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童工上岗、酒后高空作业、危险作业无专人守护、危险区域不拉警戒线及设置警示标志,有易燃品现场无灭火器,塔吊操作无指挥工指挥,塔吊冒装或违规吊装,每次扣款500元。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有关活动及实施对该活动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遵循“谁征收、谁监管”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工程施工规范

南京工程施工规范

南京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南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的工程。

1.3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2.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2.2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建设、交通组织、水电接入等。

2.3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施工过程中的管理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3.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防止污染环境。

四、施工后的验收4.1 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验收。

4.3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进行全面检查。

4.4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五、违规处理5.1 违反本规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赔偿损失。

5.2 违反本规范,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6.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南京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上是南京工程施工规范的概述,具体内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施工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地点,包括施工现场的地面、地下、水上、水下等区域。

第三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节能减排、环保优先的原则,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绿色、高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材料,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三、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废弃物和废水,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合理利用资源,节能减排,推广绿色施工技术,提高施工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

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现两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考勤及对考勤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标准员、劳务员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考勤管理体系。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规定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并登录“南京市智慧城建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开工时通过“宁勤绩”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宁勤绩”)开始实施考勤,考勤数据同步传输至“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章考勤实施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期间进行考勤,月考勤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天数。

第六条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当天开始与结束考勤时间间隔不低于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七条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单位,应在现场留存暂停施工相关资料,并在“宁勤绩”填报后,暂停考勤;办理复工手续,恢复施工后继续考勤。

因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等需应急处置暂停施工的,仍需按实际到岗情况进行考勤。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及时在“宁勤绩”中更换考勤人员。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资料】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资料】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37号令《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公用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专项维修(不需单独立项的,下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与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敷设、养护维修工程等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交场站、路灯、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设施、供水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委托,负责本市市政公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受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委托,负责专项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敷设、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负责实施统一的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条件,设立现场安全员和安全检查协调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制订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现场存放相关批准文件备查。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敷设、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可按批准的月度计划进行。

因抢修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即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第三条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服务,精简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能。

符合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条件的临时建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当场作出决定。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自有土地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和改进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机电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确保施工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原则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准科学。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程总控室、施工现场办公室、施工仓库、生活区等基本设施。

第七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八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明确各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器材,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危险源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不产生影响。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保护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处理和处置工作,保证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热门城市:三亚律师揭阳律师银川律师桂林律师海口律师贺州律师南充律师东莞律师陇南律师鄂州律师建筑工程进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就是现场施工,施工现场虽然复杂但是会很有序的且有效的进行施工。

这种有序的施工工作需要一个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支撑着,那么,你知道施工现场管理的办法是什么吗?接下来,小编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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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二)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三)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四)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六)依法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检查;(二)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社会保险。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三)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五)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六)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格确定费率,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和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协议约定,做好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涉及临近管线作业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交底和指导服务。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履行论证、审核、审批等程序和交底、验收等手续。

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单位应当至少邀请一名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专家应当在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实施建(构)筑物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拆除前,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和迁移,并经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字确认;(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提供建(构)筑物原结构图及相关文件;(三)施工单位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四)拆除现场设置围挡,划定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和警示标志;(五)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六)拆除作业时,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

第二十条施工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场内施工机动车辆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二十米以上的悬挑脚手架、五十米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施工单位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专项方案设计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其它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和体系,制定企业、项目应急预案,落实物资、设备、人员等应急资源。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台设置以及落实保洁责任,并报施工现场监管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符合要求的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表面应当整洁、美观,色彩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二)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0米,临时道路挖掘采用不得低于1.1米的警示护栏。

围挡应当设置不得低于0.3米的防溢座;(三)城区主干道、景观道、商业区、风景区以及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四)基础平整、牢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式牌,以及其他应当设置的施工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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