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安全生产的保障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申请人。
二、施工许可申请及审批流程1.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效的申请书;申请人单位的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安全生产方案;动火作业方案;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和资质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初步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对施工场地进行评估和安全检查。
勘察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息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认可和授权,也是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活动的合法凭证。
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应包括以下信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法有效的施工许可证号码;有效期和施工限制条件。
三、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活动。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施工;查封施工场地;撤销施工许可证。
四、附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泄露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申请和审批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义务,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四)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图纸及审查合格证明;(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发展规划;(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审查合格;(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已经确定;(六)满足环境保护、消防、抗震等要求;(七)其他法定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审批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对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改变施工许可的内容,不得利用施工许可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章施工许可变更第十一条若施工许可的内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施工许可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的法定准入证件,是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务实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领、变更、补领和撤销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能力的法人单位;(二)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三)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四)具有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五)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五)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并予通知。
第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许可证内容进行施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如需变更证件内容,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变更证件内容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地设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公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的资质证书等。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变更申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审批,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施工许可办公室递交施工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施工许可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明,并告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包括施工许可号、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等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进行展示。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明的要求,及时向施工许可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工地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留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材料,并密切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2.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节审批程序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审批决定应当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等不同情况,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书第一节证书的颁发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地点、许可范围等必要信息。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加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证书的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2. 若建设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取消、施工计划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包括重新申请、补充申请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职责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等情况。
第二节监督措施1. 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2. 违反监督检查的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责任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取“谁施工,谁许可”的管理原则,即由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四)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准入凭证,是建筑施工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许可证信息录入、管理、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拟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口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安全生产责任书;(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完整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妥善保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人应当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并确保遵守许可证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如需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当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是指根据规划和设计,在建设用地上从事土地平整、基坑开挖、结构施工、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活动。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特种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二)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等级和类型,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 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核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施工图纸,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 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和合格的施工人员,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4. 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需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7. 施工期间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需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保护周边环境,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许可管理的程序(一)申请阶段1. 施工单位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有关部门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
(二)审查阶段1.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等。
2.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尽快补充或更正。
3.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最终确定是否批准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促进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一节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 具备从事相应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3. 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或工程规模。
第二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详细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3.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4.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报告;5. 建设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6.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1.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 施工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3.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延期申请审批程序完成后,及时将延期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1. 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规定;2.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 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4.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申请人,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申请,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令2014(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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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部牵头分管,指定施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
第4条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一)由技术部负责起草合同,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制定;
(二)由公司领导在考核确定承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技术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审核承包合同;
(三)由工程部在对承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
(四)由主管段长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五)由公司盖章生效。
第5条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技术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
第三章承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
第6条与承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一)具有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
(二)承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承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四)承包商(队)必须具有所承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
(五)服从公司指定负责人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离施工作业人员;
(六)能够按照技术部的现场管理要求,做到人员、机械设备进入现场有标识、有登记造册、有日常记录;
(七)承包商(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怠工,更不以要挟进行变相罢工。
第7条对于诚实信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项目的承包商(队)可以免审作为长期、稳定的首选承包队伍;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技术部应当限定在正式开工前予以整改,否则不准其开工;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不再使用其作为承包商(队)对象。
第四章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8条凡是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公司均通过技术部指定负责人实施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必须按照公司所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9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办法中所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纪律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第10条负责人一经委派,从施工的准备、开工到具体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应当监督承包商有计划的进行。
其中,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的纲领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文件,必须通过技术部和承包商指定的技术员共同协商进行编制,并由公司领导审核。
第11条为了加强公司及技术部对施工的动态控制,除了实行委派负责人现场办公、公司领导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之外,必须按照下列时间就施工计划和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报告:
(一)凡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的例会,必须在会后当天,最迟为会后第二天,整理出会议纪要,由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至技术部、公
司领导、主管段长。
(二)每周二之前将上周施工完成情况(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和下周的施工计划,由负责人整理后上报至技术部。
(三)施工方遇到的重要施工情况,都需及时报告给负责人,并由负责人上报公司领导。
(四)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施工完成情况(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和下月的施工计划、主要施工用料计划、机械、资金使用计划,由负责人
整理后上报至技术部、财务部、公司领导。
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
予批准。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12条负责人需监督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外部人员还须事先登记。
第13条高处(登高、挖基坑、挖沟、挖坑)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者采取其他确保安全的措施,凡有不进行安全防护的施工人员即刻勒令其停止作业。
第14条需要动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凡有没有持证上岗的人员均不允许其操作。
第15条脚手架的搭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专项施工方案,由持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操作。
第16条需要动用起重机、吊车、压路机等机械设备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监督其施工。
第17条负责人和承包商(队)应当在组织好施工的同时,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管理有序、文明施工。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18条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层层交底,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如下三类交底:第一类:由施工单位组织向项目管理人员交底。
第二类:项目管理人员对班组长交底。
第三类:班组长对施工作业工人进行交底。
第19条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程序:
(1)自检:各班组对自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自查、整改。
(2)交接检:上道工序完工后交由下道工序进行的交接检查,要求交接双方均要签字确认。
(3)专检:施工方专职质量员对各工序进行的专门检查,并做好记录。
(4)负责人验收:对工程过程中比较重要的部位进行验收。
第七章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20条建筑工程档案资料按照其类别、内容,由负责人及技术部共同填写、收集、整理、保管:
(一)由工程部负责管理,技术部负责配合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合同、合同变更、结算书、会议纪要等。
(二)由技术部负责管理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报价单、图纸、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原材料合
格证、进场材料批量(数量)检验单、施工进展记录、验收竣工报告。
第八章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程序
第21条凡是公司需要对外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和为工程配套而需分期分批支付的材料设备款,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由承包商(队)向技术部提交拟结算工程款的申请,并附应予结算的依据材料。
(二)受理:属于工程施工结算款项由技术部受理;属于为工程配套而提供的设备结算款项由工程部受理。
(三)初审与核对:由受理部门的指定预算审核员计算并核对其工程量、材料设备用量。
(四)部门签报:由预算员递交给技术部经理根据完成量审查签字,并上报给公司领导及财务对资金提出拨付意见。
(五)工程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对工程结算款项和材料设备结算进行结算,并就应付款项上报公司经理和主管段长审批。
(六)列支付款:审批后的应付款项由财务部列支下账,并通知承包商(队)、供货商履行付款手续。
第22条为了便于工程款项结算的办理,可按照下列流程图示进行操作:
第九章附则
第23条凡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对施工方认定有责任事故(安全、质量、机械等)的,对施工方予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公司将在以后的工程中不与其合作。
第24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及预算审核员不得有收受施工方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好处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进行通报和记过处理,并予以经济惩罚。
第25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6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